截至去年底 48個違規工具在小型電動車(安全)法令下被充公

截至去年底,執法單位在小型電動車(安全)法令下,調查了51起案件,並充公了48個違規工具,當中包括從網上購買的器材。
交通部長徐芳達在書面回複議員詢問時說, 陸路交通管理局對 進口、銷售和使用違規的 電動腳踏車和電動代步工具, 採取堅定立場。 為取締違例者, 當局同關稅局及移民與關卡局密切合作, 並在2020年推出的 小型電動車(安全)法令下, 調查了51起相關案件, 並充公48個違規工具。
另外陸路交通管理局也針對零售商, 並在人行和騎行道和公路上執法, 以打擊銷售和使用違規工具。 徐芳達指出, 從2020年1月到2023年12月, 在人行與騎行道及公路上發現了 5100起涉及違規工具的案件。 同個時期,當局也發現約100起 涉及零售商的違例事件。
根據本地法令, 未經批准就進口活躍通勤工具的初犯者, 可罰款最高5000元或 坐牢長達六個月或兩者兼施。 在人行與騎行道上使用違規工具的初犯者, 則可面對最高1萬元罰款, 或坐牢長達六個月或兩者兼施。 而展示和銷售違規工具的零售商, 可面對最高2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