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與妻子結束10年婚姻,其好友隨後與結髮妻離婚,與男子前妻再婚,男子回國後向法院上訴,爭女兒撫養權,遭法官拒絕。
根據家事法院的判詞,這對來自歐洲的怨偶於2007年結婚,兩年後移居新加坡,妻子在2011年產下一女。不過二人感情生變,於2017年離婚,妻子隨後帶著女兒再婚,與現任丈夫和繼子在本地生活,前夫則回了歐洲。
妻子的現任丈夫是一名銀行家,也是妻子和前夫的老相識,兩家人在上段婚姻中經常一起出國旅行,雙方孩子們的感情也很好。現任丈夫得知好友和妻子離婚後,他也離婚,隨後和好友妻子再婚。
根據妻子和前夫的離婚協議,9歲女兒由夫妻共同撫養,平日由母親照顧,前夫可在學校和聖誕假期看孩子,也允許每周末和孩子視訊。前夫每月也需支付6650元撫養費,隨後減至約4800元。
前夫針對裁決上訴,提出要將孩子帶回歐洲和他一起生活。法官解釋,孩子在本地出生長大,向來跟母親生活,連生父的母語都不會說,跟養父的關係也很好,因此較適合與母親繼續在本地生活。
法官不否認前夫是個合格的父親,也不擔心他對女兒照顧不周,但若更換撫養權,將把孩子的生活重心轉移到她不熟悉的外國,遠離帶她長大的母親,這對孩子的成長不利。
不過,為了加強父女關係,法官准許前夫每兩個月和女兒生活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