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躍通勤諮詢小組建議 電動代步車使用者需出示醫療證明

為防止身體健全人士濫用電動代步車,使用者日後若要使用電動代步車,需要出示醫療證明,以進一步保障公眾和使用者的安全。
由交通部兼永續發展與環境部高級政務次長馬炎慶領導的活躍通勤諮詢小組昨天(14日)向代交通部長兼財政部高級政務部長徐芳達提呈五大建議,旨在加強共用路徑的安全。
這五大建議包括,規定電動代步車(mobility scooter)使用者,必須提供醫療證明、把行動輔助工具(PMA)最高車速從每小時10公里減低至6公里、統一行動輔助工具的尺寸、加強教育和執法以及無需為行動輔助工具進行登記或申請執照。
活躍通勤諮詢小組在長達17頁的建議報告中指出,過去一年,有好些公眾反映許多身體健全人士濫用電動代步車,讓行人覺得不安全。
小組指出,一些真正需要使用電動代步車的使用者,也因此遭到歧視,因此小組認為有必要檢討現有條規。
其次,小組指出,為更好地反映行動輔助工具的用途,即幫助行動不便者行走,因此有必要將最高車速從每小時10公里減低至6公里,6公里為一般人行走時的速度。
此外,小組也建議,統一規定行動輔助工具的尺寸,為寬度70公分、長度120公分和高度150公分。由於現在只有符合寬度70公分、長度120公分和高度150公分的行動輔助工具,能在巴士和地鐵上通行,為了方便使用者,小組認為應該規定這個尺寸的行動輔助工具在在公共道路通行。
上述建議報告已提交給代交通部長兼財政部高級政務部長徐芳達。代交通部長徐芳達剛通過Facebook貼文表示已收到報告,並將研究各項建議,在適當的時候做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