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媽粉絲中的很多朋友,大多都是一個小家庭或者獨自一人漂洋過海來到新加坡,對新加坡的社會文化和法律問題都不是非常熟悉。
隨著我們在這個小島落地生根、年歲漸長,總會要面臨一些生活中的無常和意外。有時,就會需要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
為了更好地幫助大家了解新加坡的法律環境,辣媽特意聯繫了一間本地知名的律師事務所,分享了一些與家長里短有關的法律小故事,希望能給大家一些經驗和幫助。

圖源:網際網路示意圖 幾年前發生了一件令人揪心的家庭悲劇。
一名遺孀不但在家中發現了丈夫自縊的那一幕恐怖的場面,更是赫然發現丈夫把所有的產業分給了兩名中國女子、弟弟、廟堂等等。唯獨她和孩子們什麼都沒有得到。
最令人心寒的是死者在生前有一套公寓而他在遺囑中卻說要把公寓賣掉,所得售房款全部分給那兩名中國女子。其中的一名女子還是死者公積金戶頭裡將近四萬元存款的唯一受益人。

圖源:網際網路示意圖
在難過之餘,這起家庭悲劇卻也帶出了幾個重要的法律理念。
首先,死者的公寓為何不歸遺孀所有呢?
從一個房產的角度來講,何謂聯權和分權共有?它們之間有什麼區別?
其次,公積金受益人是一個什麼概念?
死者公積金戶頭裡的積蓄為何不歸屬他的家人呢?
第三,如果死者在生前購買了人壽之類保險的話,那在他死後,保金又歸誰呢 ?
據了解,在本案里,死者是該套公寓的唯一註冊業主。也就是說,死者是房子唯一的主人,持房子100%的擁有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他沒有留下遺書的話,法院就會根據《未立遺囑繼任法》,第146章第7條文(Intestate Succession Act, Cap. 146,Section 7) 將那套房子所賣掉50%的錢分給死者的遺孀而另外的50%則平均的分給死者的合法孩子。
然而,在本案里,法院在死者的遺書里並沒有找到任何可疑或不妥之處,因此法院就必須根據死者的遺囑行事。

圖源:網際網路示意圖
換一個情景,如果那套公寓當時是死者和他的遺孀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的話,那在男方死後,他的遺孀就會自動取代他的位子而擁有房子100%的擁有權。無論死者是否有立遺囑,那套房子都不歸屬他遺產的範圍內。
這意味著任何人,包括他的孩子、父母或債權人在正常的情況下都無法得到房子的任何利益。房子的一切利益完全都歸他的遺孀所有。
反之,如果那套公寓當時是死者和他的遺孀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的話,那在男方死後,他的遺孀只是擁有她自己本身的那一部分。
打個比方,如果當時死者和他的遺孀在房子的地契上註明他們倆以60%(男方)和40%(女方)的比例分權共有的話,那在男方死後,他在房子當中60%的利益將會(1)根據他的遺囑作分配或(2)如果他沒有留下遺書的話,根據未立遺囑繼任法進行分配。同時,如果他有留下債務的話,債權人是可以從死者在房子中所擁有的利益當中拿去抵債。
辣媽提醒
這裡辣媽提醒一下
這段時間在新加坡房產圈很火的99-1聯名買房
就屬於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
可能存在意外風險
大家一定要多多注意呦!

圖源:網際網路示意圖
接下來,我們把視線轉到《公積金法》,36 章(Central Provident Fund Act, Cap. 36)上。根據《公積金法》的第25(1)條文,公積金的會員(既是有繳付交公積金的我國公民或永久居民)都可以提名一位或多位的受益人在會員過世後得到會員公積金戶頭裡的存款。
不過,受益人必須是我國的公民或永久居民(看第 25(1)(a)(ii)條文)。更重要的是在《Saniah bte Ali v Abdullah bin Ali [1990] 1 SLR 584》一案中,法庭清楚地指出會員公積金戶頭裡的存款不歸屬會員遺產的範圍中。

圖源:網際網路示意圖
因此,在會員死後,他公積金戶頭裡的存款一併歸他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所有。不幸的是,在本案里,該名中國女子是死者所指定的唯一受益人。因此,儘管法庭非常同情死者的遺孀的遭遇,死者公積金戶頭裡的三萬七千元存款全數還是判給了那名中國女子。
如果當初死者沒有提名任何受益人的話,那在他死後,法院就會根據《未立遺囑續任法》將他公積金戶頭裡的存款作適當的分配(看第 25(2A)(b)(i)條文)。

圖源:CPF Board
以上所提到的公積金不歸屬會員遺產的範圍中的法律原則和人壽保險也是一樣的。即是,投保人死後,他的保金將全數歸他指定的受益人所有,任誰都無法動之。
以上文章內容來源《蕭遙法外|普法欄目》,作者是新加坡正氣律師事務所的註冊律師蕭錦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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