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名年齡介於23至48歲的 motorists,將於2025年10月23日在法庭被控酒後駕駛罪。他們是在2025年7月至10月期間,因在警方執法檢查中未能通過呼氣酒精測試而遭逮捕。
其中一名33歲的男子,除了被控酒後駕駛外,另被加控一項「以不當方式停放車輛,導致他人不便與危險」的罪名。該男子當時將其客貨車停放在克利福街(Clive Street)的靜止狀態,阻礙交通,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調查顯示,他涉嫌在飲酒後駕駛該輛客貨車,隨後在駕駛座上睡著。他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7(1)(b)條文的酒後駕駛罪,以及違反同法令第122條文的不當停車罪。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7(1)條,酒後駕駛罪可被處以2000至1萬元罰款,或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若屬第二次或之後的定罪,罰款額為5000至2萬元,並須強制監禁最高兩年。此外,違法者也可能被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
至於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122條文,即「以不當方式停放車輛,導致他人不便」的罪行,可被處以最高2000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若屬第二次或之後的定罪,則可被處以最高5000元罰款,或最高六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酒後駕駛是一項極其危險且不負責任的行為。警方絕不容忍此類違法行為,一旦查獲,必定嚴加執法。公眾若計劃飲酒,切勿駕車,應選擇其他安全的交通方式,例如搭乘德士、網約車、公共運輸,或委託代客泊車服務,亦可指定一名未飲酒的駕駛者送大家回家。所有駕駛人士均應遵守交通法規,共同維護道路安全。
附件

該名33歲男子駕駛並停放在克利福街的客貨車。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10月22日 上午11時2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