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訊)死囚上訴後的後續申請法令周五正式生效,一旦上訴庭發現死囚在相關的其他申請中曾濫用法庭程序,或者曾通過其他申請或舉措試圖阻撓或拖延執行死刑,上訴庭不能允許死囚上訴後的後續申請。
過去幾年,越來越多死囚選擇在行刑前最後一刻,向終審法院提出各種毫無理據的申請,以拖延死刑。
其中受到議論的是有關馬來西亞運毒死囚納加恩德蘭的案件。納加恩德蘭過去10多年來,在上訴正式被法院駁回後,前後提出多達7次申請,試圖濫用司法程序來推遲自己被正法的結局。
原定2021年11月10日被正法的納加恩德蘭在正法前兩天,代表律師拉維緊急提出司法檢討申請,同日遭駁回後,隔天又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2022年3月,終審法院駁回上訴,以大法官為首的五司嚴厲斥責他和律師濫用司法程序。納加恩德蘭最終於2022年4月正法。
死囚上訴後的後續申請法令於2022年11月在新加坡國會通過,旨在確保法定刑罰得以執行,避免死囚在行刑前最後一刻,向終審法院提出各種毫無理據的申請,企圖拖延正法時間。
新加坡律政部周四(27日)發布文告,闡明法令執行細節。新法令明確死囚上訴後的後續申請程序;其中主要的內容包括,只有上訴庭可以審理死囚上訴後的後續申請,並允許暫緩執行刑罰。
死囚在提出上訴後的後續申請前,得先獲得上訴庭的批准,並附上書面陳述和相關宣誓書,宣誓書必須說明提出上訴後後續申請的依據,是否有延遲提出申請,以及延遲提出申請的理由。
一旦上訴庭發現死囚在相關的申請中曾濫用法庭程序,或曾透過其他申請或舉措試圖阻撓或拖延死刑的執行,就不能允許死囚上訴後的後續申請。
不過,若死囚呈上最近一次濫用程序之前未提呈的新資料,上訴庭就算髮現死囚曾濫用程序,仍可批准死囚的後續申請,但這些新資料必須是經過合理的努力仍無法更早提呈的信息。
新法令也列明,只有在三種情況下,死囚得以暫緩死刑;即總統下達暫緩令、上訴庭批准暫緩行刑,或者是死囚按照新法令的程序向上訴庭申請暫緩死刑,並已通知新加坡監獄署。
法務部文告指出,新法令闡明刑法何時能執行。法令也為死囚提供了法定保護,即便在沒有緩刑的情況下,若死囚要求緩刑的申請有待批准,或者死囚已具體做出緩刑申請,只要符合法令仍禁止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