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士、私召車和巴士在安裝朝車內拍攝的攝錄器材之前,須事先獲得陸路交通管理局的批准,而且只能在陸交局授權的中心裝置,以確保乘客的隱私和個人資料能夠得到保障。

配合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早前就租賃交通服務車內攝錄器材的使用所發出的指導準則,陸交局今天中午也針對攝錄器材安裝工作發出一套嚴格的指示,有關指導準則從6月22日起生效。
德士、私召車和巴士司機和業者須獲得陸交局的批准,才能安裝朝車內拍攝的攝錄器材。為確保這些攝錄器材是按照製造商和陸交局的要求安裝,車主也須到指定安裝中心裝置器材,並且在車內張貼有關告示通知乘客。
此外,也須確保有關影像和數據不會被人擅自下載;攝錄器材須裝在固定的位置,不能轉換位置,以免拍到侵犯乘客隱私的畫面;不能有任何錄音功能,錄下乘客的對話。

所有影像也須清楚顯示錄像日期和時間,以及車輛的車牌號碼,以便畫面被濫用時當局進行調查。
根據公路交通法令,違例者可面對罰款最高1000元,或監禁最長三個月,或兩者兼施。
德士和私召車司機也可被記21分,司機職業執照可被吊銷。
(信息來源:新加坡聯合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