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本地最大宗30億新元洗錢案,涉案的十個被告中已有五人認罪被判刑。其中三人能夠取回部分被凍結的資產:44歲的中國籍張瑞金能保住1300萬新元資產,他面對八項控罪,被判入獄15個月;41歲的柬埔寨籍蘇寶林取回約700萬新元資產,共有13項控罪,被判監14個月;40歲的賽普勒斯籍蘇海金留住約500萬新元資產,有14項控罪,被判監禁14個月。另外兩個被告蘇文強和王寶森名下的600萬新元和800萬新元資產則全部被充公,兩人各被判入獄13個月。
對此,一些公眾對新加坡政府為何沒有全部充公被告資產表示質疑,同時對13到15個月的刑期感到過短。自從去年8月15日洗錢案爆發後,該案備受關注,公眾普遍預期涉案者將面臨更嚴厲的刑罰。然而,隨著五名認罪被告的刑期都僅介於13至15個月之間,許多網民開始質疑這是否太短了。
律師指出,依據新加坡法律,只有犯罪所得才能被充公,而正當途徑獲得的資產則不受此影響。換句話說,新加坡政府只能充公罪犯通過犯罪所得得到的資產,也就是贓物或贓款。這些罪犯並非所有資產都是犯罪所得,可能也有合法獲得的部分,政府無法充公這些資產,應歸還合法所有人。
另外,罪犯被凍結的房地產中有部分可能是銀行貸款,政府即使要充公,也必須先償還貸款金額給銀行,然後才能處理剩餘資產。在有限的時間和資源下,難以清查全部資產,無關案件的資產可視為「乾淨」,若被告積極配合調查,願意「獻出」資產,控方和被告在調解時也可適當給予「獎勵」,讓被告取回部分資產也在合理範圍內。

此外,新加坡是一個法制國家,所有判刑都是根據法律條文和相關案例綜合考量的結果,而非僅僅基於涉案金額大小。判刑需要依據法律和法官的綜合判斷,考慮諸多因素,比如涉及的法律條文、類似金額的過往判例,以及被告的態度和合作程度等。
舉例來說,初犯者如果能儘早認罪通常可獲得約30%的刑期減免。因此,目前被告所獲得的刑罰是合理且依法的,不存在判罰過輕的情況。
此外,新加坡是法制國家,所有的判刑都是根據法律條文和參考案例所得出的結論,不僅取決於涉案金額。所有的判刑都要依理依法,法官在判刑時要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如他們觸犯的法律條文、相關條文類似金額的過往判例,如今涉案初犯者儘早認罪還可獲得約30%的刑期折扣等等因素,他們目前所被判的刑罰可說是依理依法,沒有所謂的太短之說。
洗錢案涉及的地區、人員和機構廣泛,調查過程十分複雜,想要徹底揭露真相併非易事。在這種情況下,罪犯能夠自願交代並願意充公資產可以節省大量公共資源。追查此類複雜案件並非一定能獲取全部真相,因此罪犯的主動配合和資產歸還顯示了他們的悔過之意,法院在判刑時會綜合考慮這些因素。
至於其餘五個被告,王水明將在5月14日認罪,其餘的四個目前仍在審前會議階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