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示意圖
(新加坡訊)兒時朋友要求幫忙轉移資金,即使懷疑朋友犯了法,卻仍讓對方使用本身的銀行戶頭洗黑錢,36歲男子涉洗黑錢被判坐牢一年7個月8周。
新傳媒英文新聞網《今日報》報道,36歲的潘子文(譯音)周二(26日)對5項指控表示認罪,除了被判坐牢,他也被罰款1000新元及禁止駕駛8年。
他承認的控狀包括交通罪、取得相信是犯罪所得的資產,以及妨礙司法公正。另外3項指控也在量刑時被納入考量。
被告案發時是一名自僱人士,從事海鮮供應、車輛銷售和錢幣兌換等生意。
在2018年5月之前,他的兒時朋友賴哲東(譯音)請他幫忙接收一筆據說來自客戶的資金,然後再把錢拿出來交給他。
儘管被告知道朋友從事非法商業活動,並懷疑他協助他人轉移資金以便逃稅,他還是選擇幫他做事。
作為回報,朋友會請他喝酒,給他佣金,或減少所欠的債務金額。
被告清楚知道,朋友自2017年就開始「洗黑錢」。
在2018年10月至11月期間,被告其中一個銀行戶頭八度接收到資金,總值達21萬4429新元。
這些錢來自兩名台灣受害者,他們以為自己的錢已用於石油交易和股票投資。
除此之外,在同年11月,朋友也給了被告一張不屬於他們的提款卡和銀行戶頭密碼,指示被告分批取款,並向被告表示儘可能取多一點。被告在短短的10天內,分40次共取出4萬新元。
除以上案件外,被告也被指協助騙子收取30萬新元現金,並在涉事朋友被新加坡商業事務局問話後,叫對方刪除兩人間的短訊往來,因此觸犯妨礙司法公正罪。
另外,庭上揭露,被告去年在被吊銷執照的4年月內,非法駕駛貨車。
檢察官表示,被告的行為均有預謀和計劃,要求判處被告坐牢22個月至30個月。
檢察官說,雖然被告只是協助朋友取得詐騙的金額,但在過程中扮演積極的角色,透過借用自己的銀行戶頭和幫忙取錢,讓分散「贓物」的過程更便利。
根據新加坡法律,從犯罪行為中獲取利益的罪行,可被判監禁長達10年、罰款高達50萬新元,或兩者兼施。
妨礙公正的最高刑罰為坐牢長達7年、罰款,或兩者兼施。
在被禁止駕駛的情況下開車,可被判監禁長達3年、罰款高達一萬新元。 或兩者兼施。
在沒有保險的情況下駕駛則可被判監禁長達3個月、罰款高達1000新元,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