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香港特區政府宣布,中國大陸與香港特區相互認可並強制執行民商事判決,將於2024年1月29日實施。這項安排對於兩地的經貿往來和法律合作具有重要意義,也引起了不少人的關注和討論。然而,網上也有一些對此安排的誤解和質疑。本文將對這些問題進行澄清,並介紹中國法院的判決在新加坡的執行情況。
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是指兩個司法管轄區之間,通過條約或其他形式的協議,承諾在一定條件下,互相承認和執行對方法院在民事和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判決。這樣的安排可以為跨境商業活動提供法律保障,避免重複訴訟,節省時間和成本,促進司法合作和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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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香港與內地的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有哪些特點?
香港與內地的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由兩地政府在2006年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並在2008年8月1日生效。該安排覆蓋了兩地法院在民事和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金錢或非金錢判決,但不包括婚姻糾紛、遺產分配、智慧財產權和破產等訴訟。該安排也規定了一些互認和執行的條件和程序,以及一些拒絕承認和執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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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4日,兩地政府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補充安排,對原安排進行了完善和優化。補充安排的主要內容包括:
取消了原安排中的「選擇性排他性條款」,即原安排規定,如果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已經選擇了內地或香港的法院作為爭議解決的方式,那麼另一地的法院就不能承認和執行該合同相關的判決。補充安排取消了這一限制,擴大了互認和執行的範圍。
確認了原安排中的「互惠原則」,如果一地的法院在某一類別的案件中,不能承認和執行另一地的判決,那麼另一地的法院也不會承認和執行該類別的判決,補充安排明確了這一原則的適用範圍和操作方式。
規定了原安排中的「反訴訟禁止條款」,如果一地的法院已經受理了某一案件,那麼另一地的法院就不能再受理同一案件的訴訟,補充安排規定了這一條款的具體內容和例外情況。
增加了原安排中的「臨時措施」,如果一地的法院在審理某一案件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自行決定,採取一些臨時的措施,以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或者維持現狀,例如凍結財產、禁止轉移資產、禁止銷毀證據等,補充安排規定了這些臨時措施的申請和執行的程序和條件。
補充安排還對原安排的其他內容進行了完善和優化,如明確了判決的定義和範圍,規範了判決的送達和證明,簡化了判決的登記和執行,增加了判決的修改和撤銷,以及規定了爭議的解決和修訂的方式。
補充安排將於2024年1月29日實施,屆時,原安排和補充安排將構成一個完整的法律框架,為兩地的民商事判決互認和執行提供更加便利和高效的途徑。
02 香港與內地的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會不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和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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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擔心,香港與內地的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會導致內地的判決在香港自動生效,或者會使香港的司法信息被內地共享,或者會削弱香港的司法獨立和自主。這些擔心都是沒有根據的。
首先,內地的判決並不會在香港自動生效,而是需要經過香港法院的審查和登記。香港法院可以根據原安排和補充安排的規定,拒絕承認和執行內地的判決,如果該判決違反了香港的基本法、法律、公共政策或者司法程序等。
香港法院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廢已經登記的判決,如果有新的證據或者其他理由證明該判決不應該被承認和執行。因此,香港法院在互認和執行的過程中,仍然保持了自己的裁量權和監督權,不會盲目地執行內地的判決。
其次,兩地的司法信息並不會被共享,而是需要經過當事人的申請和法院的授權。當事人必須向原審法院申請判決書副本和證明書,再提交予另一地法院申請執行,這個申請執行判決的機制絕非由兩地司法機構交換資訊,因此並不會出現「共享司法信息」的情況。此外,兩地的法院在處理判決的送達和證明時,也必須遵守各自的法律規定,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和權益,不會泄露或濫用司法信息。
最後,香港與內地的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並不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和自主,而是體現了兩地的司法合作和互信。香港與內地的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是基於《基本法》的授權,由兩地政府在平等和互惠的基礎上,通過協商和協議的方式達成的。
該安排不會改變兩地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管轄,也不會幹涉兩地的司法權力和職責,該安排只是為了方便兩地的當事人,提供了一種更加簡便和高效的方式,來承認和執行兩地法院的判決,從而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促進兩地的經貿往來和法律合作。
03 中國法院的判決在新加坡的執行情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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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香港,中國法院的判決也是可以在新加坡執行的,這是因為新加坡是一個遵循普通法的國家,普通法下,當事人一直以來都可以在新加坡以外的其他普通法地區,例如英國、澳大利亞等,申請認可和執行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中國大陸)法院作出的判決。這種做法是基於普通法的原則,即對於外國法院的判決,如果該判決是由有管轄權的法院作出的,如果該判決是最終的,如果該判決是合法的,如果該判決不違反公共政策,那麼該判決就應該被承認和執行。
新加坡與中國之間也有一些正式的協議,來促進兩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早在1997年,新中兩國就簽署了司法協助條約,並在1999年6月27日生效。雙方在民事和商事方面相互提供的司法協助,包括送達司法文書、調查取證以及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2018年,新中兩國進一步簽署了《關於承認與執行商事案件金錢判決的指導備忘錄》,重申新加坡法院可以執行中國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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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執行中國法院的判決,債權人得先向新加坡法院提交訊令狀,啟動訴訟程序。如果債務人沒有回應,申請人即可獲得法院的缺席判決。如果債務人做出回應,申請人則必須提交陳訴書,列明訴求依據提交法院。
需要強調的是,即使債務人提出抗辯,新加坡法院也不會對中國法院的判決做實質性的審查。在大多數情況下,債權人都會獲得無需審理的即決判決。接下來,債權人就可以通過新加坡法院執行在中國的判決。
這種情況不久前就有發生,2022年11月1日,債權人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請, 向債務人執行在中國法院的判決。2022年11月2日,新加坡高等法院批准了強制執行令。2022年12月14日,債務人申請撤銷執行令,理由包括執行該裁決將違反新加坡的公共政策。2023年4月5日,新加坡高等法院就此案作出判決,駁回債務人撤銷強制執行命令申請,承認並執行北京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
04 新加坡會不會從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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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香港與內地的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以及中國法院的判決在新加坡的執行情況,都是符合國際慣例和普通法原則的,也是為了方便兩地和三地的當事人,提供了更加簡便和高效的方式,來承認和執行兩地法院的判決,從而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促進兩地的經貿往來和法律合作。
新加坡作為一個國際金融和商業中心,與中國有著密切的經濟聯繫和合作,根據新加坡貿易和工業部的數據,2022年,中國是新加坡的第一大貿易夥伴,雙邊貿易額達到了1,300億新元,占新加坡總貿易額的13.7%。同時,新加坡也是中國在東南亞地區的最大投資來源國和第二大貿易夥伴,2022年,新加坡對中國的直接投資達到了1,100億美元,占新加坡對外直接投資的18.3%。
隨著兩國經貿往來的日益增多,涉及兩國當事人的民商事糾紛也不可避免地會出現,為了有效地解決這些糾紛,兩國法院的判決能夠在對方的司法管轄區被承認和執行,是非常重要的。這樣,不僅可以避免重複訴訟,節省時間和成本,也可以增強當事人的信心和安全感,促進兩國的法治和商業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