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會議室撿到總裁的信用卡,經理暗中竊喜,盜刷信用卡多達103次,買各種禮物送家人,原被判接受強制性治療和短期拘留令。但高庭法官認為,原本的判刑錯誤詮釋有關「聯合控狀」的法律,改判經理坐牢8個月。
《聯合晚報》早前報導,被告宋豪明在國家法院承認一項失信以及一項欺騙的罪名,被判接受強制性精神治療,以及10天的短期拘留令。他也面對兩項欺騙的控狀,交由法官下判時考慮。
控方與被告都對判刑不滿,雙雙上訴至高庭,高庭法官本周一發表裁決。
根據案情,被告是在2019年5月4日及6月27日之間犯案。擔任數碼營銷經理的他,在公司會議室里撿到總裁的信用卡後,共盜刷了103次,購買總值2萬0642元(6萬1926令吉)的奢侈品及其他物品,送給妻子與父母親,同時也花了約2276元(6828令吉)在餐飲上。

控方把被告的103次盜用信用卡欺騙罪行,總合為一項聯合控狀提控他。根據刑事程序條文,聯合控狀的案件判刑,可把被告所面對的刑罰加重一倍。換言之,原本欺騙罪的最高監刑為坐牢長達3年,本案被告因面對聯合控狀,可被判監長達6年。
高庭法官在裁決時指出,刑事程序條文規定,若被告所面對的最高監刑超過3年,就無法被判予短期拘留令和強制性精神治療。審案法官在判刑時,只考慮到單一欺騙罪的最高監刑,而非聯合控狀的最高監刑,為此早前的判刑出現錯誤。
在考慮種種判刑因素後,包括被告在案發時患有強迫型人格障礙,高庭法官最終決定判被告坐牢8個月。(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