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兒時朋友洗錢 男子被判坐牢逾19個月

新元。(圖:iStock)
兒時朋友請他幫忙轉移資金,他懷疑朋友犯了法,卻仍讓對方使用他的銀行戶頭洗錢,36歲男子被判坐牢19個月又八個星期。
新傳媒英文新聞網TODAY報道,36歲的Brandon Phua Zhi Wen昨天(26日)對五項指控表示認罪,除了被判坐牢,他也被罰款1000元以及禁止駕駛八年。
他承認的控狀包括交通罪名、獲取相信是犯罪所得的資產,以及妨礙司法公正。另外三項指控也在量刑時被納入考量。
被告案發時是一名自僱人士,從事海鮮供應、車輛銷售和錢幣兌換等生意。
在2018年5月之前,他的兒時朋友Lai Zedong請他幫忙接收一筆據說來自客戶的資金,再將錢取出來交給他。
儘管被告知道朋友從事非法商業活動,並懷疑他協助他人轉移資金以便逃稅,他還是選擇幫他做事。
作為回報,朋友會請他喝酒,給他佣金,或減少所欠下的債務數額。
被告清楚知道,朋友自2017年就開始「洗黑錢」。
詐騙受害者來自台灣
在2018年10月至11月期間,被告其中一個銀行戶頭八度接收到資金,總值達21萬4429元。
這些錢來自兩名台灣受害者,他們以為自己的錢已用於石油交易和股票投資。
除此之外,在同年11月,朋友也給了被告一張不屬於他們的提款卡和銀行戶頭密碼,指示他分批取款並表示:「儘可能取多一點。」
被告在短短的十天內分40次,一共取出4萬元。
除以上案件外,被告也被指協助騙子收取30萬現金,並在涉事朋友被商業事務局問話後,叫對方刪除兩人間的簡訊往來,因此觸犯妨礙司法公正罪。
另外,庭上揭露,被告去年在被吊銷執照的48個月內,非法駕駛貨車。
檢察官表示,被告的行為均有預謀和計劃,要求判處被告坐牢22個月至30個月。雖然他只是協助朋友獲取詐騙的金額,但在過程中扮演積極的角色,通過借用自己的銀行戶頭和幫忙取錢,讓分散「贓款」的過程更便利。
根據我國法律,從犯罪行為中獲取利益的罪行,可被判監禁長達十年、罰款高達50萬,或兩者兼施。
妨礙公正的最高刑罰為坐牢長達七年、罰款,或兩者兼施。
在被禁止駕駛的情況下開車,可被判監禁長達三年、罰款高達1萬元。或兩者兼施。
在沒有保險的情況下駕駛則可被判監禁長達三個月、罰款高達1000元,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