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外,根據新加坡1947年《所得稅法》第43條,在2005評估年 (YA) 引入了針對新成立公司的免稅計劃,以支持創業和發展新加坡的本地企業。所有新成立的公司都有資格享受免稅計劃,除了: ①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的公司; ②進行房地產開發以供出售、投資或兩者兼有的公司; 此外,新成立的公司還必須: ①在新加坡註冊成立; ②成為該課稅年的新加坡稅務居民; ③在該課稅年的整個基準期內,其總股本由不超過 20 名股東直接實益持有,其中:
a.所有股東均為個人;或者 b.至少一名股東為持有該公司至少10%已發行普通股的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