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稱騎腳車時,前輪卡在溝渠蓋,連人帶車跌倒,導致臉部骨折、脊椎受創、腦出血,因此起訴公用事業局,索賠至少25萬元(約75萬令吉)。
《新明日報》報導,根據訴狀顯示,起訴人是42歲的緬甸籍男子貌貌昂素壽(譯音)。他於2021年1月16日傍晚5時27分,在樟宜尾沿岸步道一帶騎腳車時,前輪卡在溝渠蓋上,結果倒在路上,一度失去意識,事後被送往樟宜綜合醫院急救。
醫藥報告顯示,起訴人急性蛛網膜下腔出血、臉部多處骨折、脊椎受創、導致右手和雙腳無力、傷口留下疤痕。

騎士連人帶車跌倒。(取自ROADS.sg)
起訴人因此入稟高庭,起訴公用事業局。雖沒有註明索賠數額,但高庭處理的索賠案,一般從25萬元起跳。
起訴人指出,醫藥費近3萬元(9萬令吉),其餘如收入損失、未來收入損失、以及一般損害賠償等則有待估算。
他指公用事業局在溝渠蓋的建造及管理上疏忽,沒有檢查溝渠蓋是否安全,沒有補上溝渠蓋之間的間隙,導致腳車輪胎卡住。

腳車輪卡在溝渠蓋。(取自ROADS.sg)
另外,起訴人也指公用事業局在設計、建造以及安裝溝渠蓋時,沒有確保它不會對其他公路使用者造成危險。
但公用事業局拒絕承擔責任,稱溝渠蓋安裝了22年,從未接過任何投訴,反指起訴人濫用法律程序,況且案發當天天氣晴朗,能見度高,事發地點也有公園連道。
該局說,溝渠蓋是陸路交通管理局約2000年設計和安裝的,將路面的水引入溝渠里。之後,公用事業局從陸路交通管理局接手過來照顧和管理,從2000年至今,一直都沒有接過任何投訴。
公用事業局反指起訴人沒有注意路況,沒有照顧自己安危,沒有使用公園連道,反而在路上騎腳車,明知有危險,卻沒有避開溝渠蓋,意外是起訴人自己導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