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國家環境局(NEA)就 2021 年大士垃圾焚化廠致命爆炸事故,在國家法院當庭認罪,因未落實必要安全措施保障員工權益,被判罰款 23 萬元。這起造成兩名資深工程師殞命、一人重傷的悲劇,歷經四年司法程序,最終以僱主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告一段落,也為新加坡職場安全監管敲響警鐘。

事故發生於 2021 年 9 月 23 日下午,地點位於大士 20 道 20 號的大士垃圾焚化廠。當天,廠內一台 2 米寬的引風機(induced draft fan)突發故障,無法通過中央控制室遙控關閉,三名電櫃維修部門的資深職員獲批准前往電房排查故障。不料,開關設備附近突然發生局部爆炸,巨大的衝擊力導致現場約 80 名員工緊急疏散避險。涉事的三名職員年齡介於 59 歲至 65 歲,均擁有超過 35 年從業經驗,是部門內最資深的技術骨幹 —— 其中一名高級工程經理當場身亡,另一名執行工程經理送醫後不治身亡,第三名職員盧賢春(譯音)遭受三度燒傷,經治療後已重返工作崗位。
控狀明確指出,環境局作為焚化廠的僱主,存在多項關鍵安全管理疏漏,直接導致事故發生。具體包括:未確保高壓配電櫃工程的工作許可系統符合《電力裝置條例》(Electricity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Regulations)要求;未充分實施針對性安全管理措施;未為高壓配電櫃相關作業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工序。這些疏漏使得員工在執行高風險檢修任務時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最終釀成慘劇。環境局此次由安盛律師事務所(Allen & Gledhill)律師代表應訴。
值得關注的是,事故發生後,環境局已採取一系列整改措施,包括對旗下大士及大士南兩座焚化廠進行全面機械檢查、修訂安全作業流程,並成立專項風險委員會監督職場安全。根據新加坡《工作場所安全與衛生法令》,機構違規最高可被罰款 50 萬元,個人則可面臨最高 20 萬元罰款及兩年監禁,此次環境局 23 萬元的罰款金額,結合案件情節及事後整改態度作出。
除環境局外,兩名相關負責人也面臨司法追責。時任環境局廢物設施操作與管理署署長李友明(52 歲,譯音,Christopher Lee Yew Binn)、時任大士垃圾焚化廠總經理黃華榮(56 歲,譯音,Ng Wah Yong)此前一同被起訴,兩人在被控後已被調至非運營崗位。目前案件推進時間已明確:黃華榮的認罪聆訊定於 11 月 20 日(星期四)進行,李友明的審前會議則安排在 11 月 28 日,後續司法進程將持續受到關注。
人力部此前強調,《工作場所安全與衛生法令》的處罰規定適用於公私營部門,且會定期修訂,目的是對失職責任方形成有力震懾,切實保障勞動者權益。此次案件再次凸顯,無論企業規模或行業屬性,安全管理均無小事,僱主必須落實主體責任,才能從根本上防範安全事故發生。法律界人士表示,這起事故的判決結果,將為新加坡職場安全監管提供重要參考,推動更多企業重視高風險作業環節的安全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