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名販毒死囚早前聯合入稟高庭申請進行司法檢討,要求法院裁定濫用毒品法令中的假定條文違反憲法,以及暫緩執行4人面對的死刑,但申請最終被法官駁回。(取自早報網)
(新加坡訊)4名申請司法檢討被駁回的運毒死囚再次上訴,稱《濫用毒品法令》規定被告背負舉證責任證明自己無罪,違反了包括「無罪假定」在內的自然公正基本原則,而且有違新加坡憲法。
《聯合早報》報道,上訴方指出,濫用毒品法令中的法律推定違反憲法中人身自由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但控方反駁道,「無罪假定」原則沒有在憲法中被明確或隱含規定,不具憲法地位,因此濫用毒品法令中的假定條文不能因違反憲法而被認定無效。
提出上訴的4人是因為販運毒品被判死罪的囚犯。
4人早前聯合入稟高庭申請進行司法檢討,要求法院裁定濫用毒品法令中的假定條文違反憲法,以及暫緩執行4人面對的死刑,但申請最終被法官駁回。新加坡國會早前曾提及這起案件,闡明政府目前無意修改濫用毒品法令下假定條文的立場。
4人現針對相關的裁決上訴,案件於本月7日由大法官梅達順為首的上訴庭五司審理。這4人分別是朱瑪特(Jumaat Mohamed Sayed)、林克薩維南(Lingkesvaran Rajendaren)、達奇那穆迪(Datchinamurthy Kataiah)和薩米那丹(Saminathan Selvaraju),他們曾於2016年至2020年之間,針對罪成和刑罰上訴到最高法院,但都被駁回。
律師指假定條文違憲 剝奪生命自由
4人的代表律師提及的法律推定包括濫用毒品法令第17節條文,該條文規定任何人若被證實持有超過特定數量的毒品,即假定他是以販運為目的持有毒品,除非他能證明持有毒品並非為了販運。
另一法律推定是第18節條文中的兩項假定條文,即任何人被證明擁有或看管任何裝有毒品的東西,都會被假定為擁有這些毒品,以及任何人經證實持有毒品,即假定他知道有關毒品的性質,直到他提出相反的證明。
上訴方以1980年毒販王亞泉被判死刑的案件為例,辯稱這起案例中至少可推導出三項自然公正基本原則的其中一項。這三項原則包括「無罪假定」,即控方有責任排除案件的合理疑點,證明犯罪的要素。
律師指出,濫用毒品法令相關條文的法律推定違反這三項基本原則,若通過法律推定定罪的案件裁決涉及死刑或監禁,將剝奪被告的生命或自由,有違憲法。因此,這部分法律推定應被裁定無效。
控方則指,在王亞泉的上訴案中,英國樞密院已駁回濫用毒品法令相關條文與「無罪假定」衝突而違憲的論點。這起案件之後的40多年以來,假定條文從未受過嚴重質疑。事實上,法庭曾在多起案例中描述這為「既定法律」,即被告必須按照「可能性的平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反駁第18節條文下的假定事實。
控方指「無罪假定」是普通法不具憲法地位
控方指出,「無罪假定」是一項普通法的規則,並未包含在憲法當中,不具憲法地位,而它的含義廣泛且不明確,也不應被納入憲法。即使「無罪假定」具有憲法地位,它也不是絕對的,控方仍承擔在排除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有罪的法律責任,因此濫用毒品法令的假定條文也能夠與「無罪假定」兼容。
控方也說,濫用毒品法令的假定條文,是針對毒品罪行對社會造成的後果,所採取的合理且相稱的應對。
另外,雖然4人提出司法檢討,但他們實際上是想審查他們已結案的刑事上訴,他們也沒有充足材料讓上訴庭認為先前的裁決存在司法不公。
五司在聆聽雙方超過三小時的陳詞後,擇日發表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