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輔助車新條例約明年起實施 規定使用條件並降低時速

政府將在2025年左右實施新條例,只允許持有醫療證明或行動不便的人使用行動輔助車(mobility scooters),規定的行駛速度也會降低到每小時6公里。
政府接受活躍通勤諮詢小組提出個人行動輔助工具相關條規的建議,持有醫療證明或行動不便的人才能使用行動輔助車,但手動和電動輪椅使用者不受這項規定影響。
為了減少給真正需要使用行動輔助車的人所帶來的麻煩,在科技輔助基金和樂齡助行基金下獲得津貼購買行動輔助車的殘疾和樂齡人士無需獲取醫療證明。
交通部正同相關機構探討其他可用來證明個人情況的證件,並會給予這些使用者足夠的時間獲取醫療證明。當局之後會再公布詳情,因此使用者目前還不需要向醫生獲取證明。
另外,政府將把個人行動輔助工具的行駛速度從目前的每小時10公里降低到每小時6公里,等同於快走的速度。
由於目前大多數個人行動輔助工具的時速都超過每小時6公里,當局將給予使用者和零售商充足的時間來做出調整,以符合新規定。零售商應該在規定生效前清掉不合規商品的庫存。
永續發展與環境部兼交通部高級政務次長馬炎慶強調,新條例將在2025年左右修改活躍通勤法令後生效。
真正有需要的使用者只要把行駛速度控制在每小時6公里以內,就能繼續使用現有的工具,直到損毀為止。
此外,在公路上使用的個人行動輔助工具的規格大小也必須符合規定,寬度、長度和高度分別不能超過70公分、120公分和150公分,裝載重量不能超過300公斤。這是為了確保這些輔助工具能夠攜帶上公共運輸。
有醫療證明必須使用超過規定尺寸的個人行動輔助工具的人,將豁免遵守相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