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總監辦事處修訂基金資助者監管指導原則 條例於明年生效

為進一步推動我國成為區域慈善事業的樞紐,慈善總監辦事處修訂基金資助者監管指導原則,讓符合條件的機構進行非基金的資助活動和撥款,比如內部研究工作。修訂後的條例將在明年生效。
文化、社區及青年部表示,基金資助者一般屬於非營利,包括個人、家族或企業類基金會等,為特定的慈善項目提供經濟支持。
基金資助者與一般慈善團體不同,通常靠私人資金籌集款項,不必向公眾籌款。為提高這些機構的影響力,吸引海內外慈善家為社會做出貢獻當局檢討了有關的監管指導原則。
接下來,符合條件的機構也可進行非基金資助活動,如內部研究工作或企業社會責任項目等。機構也可以通過非基金的方式來撥款,如社會效應債券或貸款。這類活動不能超過機構活動量的一成。
文化、社區及青年部長兼律政部第二部長唐振輝表示:「新制度的目的是在透明度和問責之間求取平衡。同時也減輕慈善機構的行政負擔。新制度仍設有保障措施,幫助公眾在捐款時做出明智的決定。信任是慈善機構和公眾之間的主要基石。」
文化、社區及青年部也宣布為慈善和公益機構推出風險管理指南,協助他們在不斷變化的環境中有效運營,同時維持公眾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