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不想要 應該如何進行處理

2020年01月15日   •   3591次閱讀

新加坡作為全球知名的離岸金融中心,一直以來都是境外投資者看中的投資聖地。隨著CRS協議的落實和國際「雙反」環境的形成,世界各大離岸金融中心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但新加坡公司由於較高的註冊要求,因此受到的影響極小,也讓更多的客商將目光轉向新加坡,這當中就包括很多內地客商。由於國內對新加坡公司的相關業務介紹並不如香港公司般詳盡,因此不少客商對新加坡公司仍存有疑問。今天,通惠管理顧問就為大家介紹,新加坡公司如果不打算繼續經營,應該如何處理。

與香港公司一樣,新加坡公司如果不打算繼續經營下去,也必須經過特定的程序結束其營業活動,而停止營業可以通過「除名」和「清盤」兩種方式達到。雖然兩者都能達到讓公司停止營業的目的,但兩者具體過程不同,因此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

1、新加坡公司「除名」

「除名」是指有償還債務能力的公司,通過董事會發表聲明,說明該公司自成立以來從未開始營業或已停止營業,並且沒有任何資產、負債及稅務未盡事項。並經公司股東會批准,向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理局(ACRA)提出除名申請。

該公司在除名6年內,可以通過法院命令恢復該公司的註冊。

2、新加坡公司「清盤」

「清盤」情況則要複雜得多。引發清盤的原因也多種多樣,包括(但不限於):

公司已停止所有商業活動;管理陷入僵局;強制關閉:股東觸犯公司法第50章第216條文;公司所屬集團進行企業或財務重組;最大限度地減少公司所屬集團的納稅義務或最大限度地增加集團的稅收優惠;違反法律規定(包括犯罪);公司出現商業活動範圍以外的行為。

通常,可從清盤提出人的不同身份,分為3種類型:公司成員自願清盤、債權人自願清盤和法院強制清盤。清盤的公司,由清盤人全權管理,並且必須停止營業(除非清盤人認為有必要繼續營業以獲得必要的清算利益)。

01

公司成員自願清盤(MVL)- 有償債能力公司

公司的成員或股東可以達成決議進行清盤,並委任一名有能力履行清盤人職責的「清盤人」(如董事)。清盤一旦開始,則意味著公司需要在12個月內償還所有債務。

(1)由於自願清盤是由股東發起的清盤程序,因而董事要在公證人面前發表有償債能力的聲明。

(2)之後,股東將委任一名清盤人清算公司業務、依照公司法規定通知ACRA及破產管理局。同時在至少一家本地報刊上,刊登委任清盤人和最後一次會議的通知。

(3)而法院可於公司清盤日算起2年內的任何時間,根據公司清盤人或其他相關人士的申請,發出清盤無效的法庭命令(即恢復該公司註冊)。

02

債權人自願清盤

對於無力償還債務的公司,公司可與債權人共同商討自願清盤的提案。如果達成決議進行清盤,那麼該公司將委任一名清盤人,而債權人擁有選擇清盤人的優先權。

03

法院強制清盤

根據公司法第253條文規定,無力償還債務的公司,公司本身、債權人、分擔人、清盤人、法務經理都可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出清盤申請。

由於無償債能力公司的清盤,是全體債權人為保障利益,而集體執行債務的過程。因此,當一家公司進行清盤時,對所有債權人而言即啟動了債務追償程序(無論是否是所有債權人均要求啟動追償程序)。

作為停止經營的標準程序,除名及清盤的新加坡公司,需要及時通知公司運營的相關機構,包括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理局,中央公積金局,新加坡國內稅務局等部門。

由此可見,新加坡公司如果不打算繼續經營,也需要依照相應程序結束公司運營。由於新加坡公司管理架構中存在一名本地董事,因此依照合法流程結束公司運營就顯得極為重要,尋找一家專業且有責任心的秘書服務提供商為您辦理相關業務,無疑是最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