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註冊小知識
新加坡公司法第157A條規定,新加坡公司經營由公司董事負責進行或者根據公司董事的指令進行。除了那些根據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應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力外,公司董事可以行使全部其它的公司管理權。
這體現了新加坡公司法的一個重要特徵,即公司法有助於公司所有權與管理的分離。


公司成員或者股東儘管是公司的擁有者,但未必需要作為董事參與公司的管理。

在一些公司中,特別是規模較小的公司,公司成員也可能會參與公司管理—或作為公司的董事,或行使其它管理權—但在其它很多公司中,公司成員並不參與公司管理。這些公司由董事會來經營和管理,而董事會裡的很多董事並非公司成員。
即使一些董事是新加坡公司的成員,他們擁有的公司股份也相對較少。

同樣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些公司中,甚至董事會的管理也只是理論上的,因為董事會多數成員並非全職董事,而只是非執行董事。
公司的日常管理將由公司的高級執行官來進行,這些人中也有一些是董事會成員。在這些公司中,董事會只是起到總體監管的作用,而不參與具體的管理工作。
在普通法上,董事被視為受託人,對公司負有信託義務。同樣,公司法也為公司董事規定了與普通法相類似的義務。公司董事在任何時候都應忠實、勤勉地履行其職責。公司管理者或代理人,對基於其地位所獲取的信息不得進行不正當的利用,以間接或直接的方式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或者損害公司的利益。
如果公司董事將自身利益置於新加坡公司利益之上,則須對公司由此受到的一切損失承擔責任。
如果在未得到公司同意時,公司董事因其職位而獲得利益,該董事須向公司就其獲利做出解釋。
在董事與公司訂立合同時,例如將其資產出售與公司,如果該合同的訂立違背了該董事對公司承擔的受託義務,則公司可以撤銷該合同。
如果第三人在與公司訂立合同時明知公司董事行為不當,公司也可撤銷與該第三人之間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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