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訊)外交部司長用公務郵袋私寄名表惹官司,控辯雙方都認為給予罰款即可,但法官卻說,被告的行為或嚴重危害公共服務機構及外交部的誠信,應嚴懲以儆效尤,判他1周監刑,被告針對判刑上訴。
《新明日報》之前報道,外交部一名司長(Director-General)胡鑫權(45歲)早前承認向公務員提供假情報的控狀,所面對的另外兩項欺騙罪,則交由法官下判時納入考量。
他被指,在去年1月12日聯繫駐中國北京的同事,謊稱在中國當外交官的朋友父母有東西要給他,希望同事能幫忙用外交郵袋把東西從北京送來新加坡。
實際上,被告是私下答應中國籍朋友幫忙她把東西送來新加坡,而對方也並非外交官,這麼說只是為了提高同事答應幫忙的可能性。
控方要求判被告罰款6000元到9000元,辯方則要求判被告不超過5000元的罰款。
法官昨早下判時卻說,若被告的行為沒被糾正,可能會影響新加坡在國際關係上所獲得的信任,並且讓外交部蒙羞。
她認為,被告身為高級級別的公務員,試圖影響內部調查,有危害公眾利益的潛在風險,此違紀行為理應嚴懲。
法官強調,外交郵袋應該只用於郵寄外交文件且僅供官方使用。被告卻明知故犯,為了自身利益撒謊,還積極採取措施來掩蓋謊言,甚至在第一次錄口供時繼續撒謊。
被告的種種行為有可能嚴重危害公共服務機構及外交部的誠信,法官認為應當嚴懲以儆效尤,最終判他坐牢1周。被告不滿判刑,通過律師申請上訴。

被告胡鑫權。(檔案照)
據早前報道,同事答應被告的請求,被告的朋友於是把21支名表、一枚戒指和7本兒童書籍密封包裝後送給被告的同事,當時被告並不知道名表的數量。
事跡敗露後,被告擔心接受紀律處分, 影響自己的前程,決定謊稱名表是父親的,好讓當局能對他寬容一點。他也將自己的計劃告訴父親。
被告在第一次錄口供時,仍稱名表是父親的,第二次錄口供才把事實一一道出。
被告的代表律師在為他求情時說,被告在外交部效勞17年, 在認罪前一天已提交辭呈,但當局還未批准,指此案了結後或將採取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