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1日訊)八旬失智老婦繼承2億元(約6億令吉)遺產,家人爭當代理人鬧至終審法院,兩個妹妹指老婦遭自己所生的幼女、女婿擺布,成功撤銷夫婦的代理資格,兩人早前唆使老婦設立的信託也被裁定無效,待老婦過世後可得的1000萬元(約3000萬令吉)泡湯。
這名老婦年輕時在英國受過教育,畢業後曾到銀行工作,婚後育有二女一子,長女是家庭醫生,排第二的兒子是在香港執業的律師,幼女是精神科醫生。
她的丈夫在2007年過世後,三名孩子的關係更為惡劣,尤其是兒子和幼女。老婦為了這事很苦惱,寫信規勸他們和好。

老婦繼承2億元遺產,家人爭當代理人鬧至終審法院。(檔案)
老婦的父親在2004年去世,她繼承了約兩億元的龐大遺產,但她之後作出連串讓兩個妹妹擔心的事,包括搬離新加坡到香港與幼女和女婿同住;跟另兩名子女及其他兄弟姐妹斷絕聯繫,家人無法接觸她;甚至設立一個信託,把1000萬元立給幼女,將另兩子女排除在外,還作出矛盾指示,要銀行將她的資產全轉到另一家銀行。
老婦的兩個妹妹,於是在2011年起訴外甥女夫婦(即老婦的幼女和女婿),指老婦失智被擺布,要申請當代理人,可老婦認為自己心智健全,與幼女和女婿反對。
老婦、幼女和女婿上訴反敗為勝,她的兩妹妹不服再上訴,終審法院最後裁定老婦因為心智受損加上居住的情形,導致她缺乏心智能力作出決定,因而委任由會計師、律師和銀行業者所組成的專人團隊,成為老婦的代理人,處理老婦的資產事務。
專人團隊起訴幼女夫婦
專人團隊事後針對2010年設立的信託起訴幼女夫婦,認為是他們唆使老婦設立信託、轉移資產、阻止老婦接觸可協助她作出獨立決策的人,違反了受託責任,向他們索償。
該信託的用途為終身贍養老婦,幼女是保護人,待老婦過世可獲得1000萬元當贈禮。
根據最新訴訟的判詞,高庭法官依據當年的終審結論,包括老婦早已有信託在身,2010年信託的設立原因不明、加上強而有力的證據顯示,若老婦可獨立做決定,會想和妹妹及其他孩子有所接觸,進而下達老婦是在教唆下設立信託的裁決。
基於本案援引心智能力法令,老婦和其他當事人的身份都保密。
聘重量級律師打官司
老婦的兩妹妹和幼女女婿對立,各聘重量級律師打四年多官司,事後要求辯方支付353萬元(約1059萬令吉)律師費。
當年的官司從家事法庭打到高庭,再從高庭打到終審法院,兩個妹妹和幼女夫婦聘請的都是重量級高級律師,訴方有薩吉星吉爾(SarjitSinghGill)高級律師,老婦由楊康海高級律師代表,女兒和女婿則通過李永銘高級律師打官司。
官司在2015年落幕,兩個妹妹在隔年先是向辯方索討467萬元(約1401萬令吉)的律師費,半年後減至353萬元,是原有估價的6倍,但法庭認為這個價碼太高,最終只肯批下87萬餘元的數額。
不可告人的動機?
兩個妹妹指外甥女夫婦有「不可告人的動機」,卻被老婦反指受她的兒子教唆,要爭奪財產。
終審法院判詞指出,兩個妹妹相信老婦從2010年10月底起受外甥女夫婦不當的影響,事件牽涉到「不可告人的動機」,所以在2011年2月向家事法庭申請當代理人。
辯方當年的立場是,老婦只是輕微的認知受損,不至於剝奪她的決策能力。老婦認為兩妹妹是被她兒子教唆,才申請當代理人,因為兒子要奪取她的財富。
不過,兩妹妹和支持者都表明,他們對老婦的錢沒興趣,是老婦的幼女夫婦要操縱她,以便得到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