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違例停車,洋漢與妻子好心提醒,卻引起鄰居不滿,更誤以為被夫妻舉報,隔天清晨上門「報復」,不僅把垃圾倒在洋房庭院內,甚至對洋漢拳打腳踢。
被告庫瑪拉,面對兩項牴觸防止騷擾法令和一項蓄意傷人的控狀。根據國家法院早前發出的判詞顯示,受害者是住在實龍崗一帶布里卜道(Bridport Ave)的法國籍洋漢和妻子。
2017年4月1日,夫妻發現被告將車子停在兩人的洋房附近,由於該處是非停車處,而且陸交局人員經常在此處巡邏,他們於是好心上前提醒被告,但被告未多加理會就下車離開。
不久後,陸交局人員湊巧在遠處巡邏,被告誤以為是夫妻通報當局,氣得趕緊回頭移車,並不忘拉下車窗嗆聲說:「很喜歡報警是不是」。
隔天凌晨4時許,法國妻子在睡夢中被一聲巨響和連環門鈴聲吵醒,打開窗戶就發現被告在洋房外開罵。被告更嗆:「你以為法國人就可以為所欲為是不是?」
妻子後來也發現庭院滿是垃圾,顯然是被告刻意把垃圾倒入庭院中「報復」。
為了確認被告的住處,洋漢於是緊跟在被告後方,途中被告竟揮拳攻擊洋漢,將洋漢的眼鏡打飛,更猛踹他的背部。法國妻趕到現場時,被告也掏出手機猛拍他們,揚言要讓兩人「爆紅」。兩人報警,被告隨即落網。
庭上揭露,洋漢原本患有椎間盤退化,遭被告猛踹後病情加劇,一坐起身就會感到劇痛,導致他需要長時間臥床,日常生活大受影響,也無法上班,前後拿了約27天的病假。
被告原不認罪,經審訊後被判罪成,需坐牢5個月和罰款6000元(約1萬8000令吉),賠償5470元(約1萬7720令吉)。被告不服所判,針對罪成、刑罰和賠償提出上訴。
代表律師表示,洋漢聲稱頭部遭被告毆打,但卻沒有傷勢或提供任何醫療證明。另外,洋漢指被告踩壞他的眼鏡,但眼鏡並沒有明顯的刮痕和損壞,認為洋漢的供詞不可靠。
高庭法官在根據過往案例來權衡判決時,認為5個月的刑罰過重,最後裁定他上訴得直,刑罰減至3個月監禁、罰款6000元,並須賠償5470元。

事發地點在布里卜道的洋房附近。(谷歌地圖)
被告否認打人
被告否認對洋漢動粗,反指夫妻對他爆粗,做出種族歧視言論。
被告抗辯時指案發時,他只是要查看附近理髮店是否有很多顧客,夫妻上前提醒他不要停在該處時,他友善地報以微笑,隨即驅車離開;並指他未曾看到陸交局人員,也沒有魯莽駕駛。
被告也稱,他隔天凌晨4時許,邊走路邊戴著耳機聽歌和玩手機,路過法國夫妻家門外時,不慎踢飛垃圾桶,才發出巨響。
夫妻倆被吵醒後,不僅怒罵他,對他作出種族歧視言論,洋漢還追上前抓著他的領子。被告稱自己只是輕推洋漢,不料洋漢突跌倒,他堅持否認自己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