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19〕19號)(2020年05月01日生效)的如下規定,新加坡形成的證據可能需要進行如下公證、認證或證明手續,根據證據的類型或證據所形成地的不通而有所不同。
手續一,【公證手續】證據形成所在國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手續二,【認證手續】我國駐證據形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
手續三,【證明手續】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規定中證明手續;
1.新加坡形成的非人身關係的公文書證應當經新加坡公證人公證,或履行我國與新加坡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2.新加坡形成的非人身關係的公文書證應當經新加坡公證人公證後,再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新加坡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下面簡要說明一下新加坡公證人公證的情況:
首先,辦理新加坡的證據公證認證流程:在新加坡沒有公證處,公證要到新加坡國際公證人處辦理,之後還需新加坡外交部或法律學會及中國使館認證。
其次,在新加坡所有公證事務都由新加坡公證人完成,所有新加坡公證人都加入了新加坡法律學會,由新加坡法律學會正式任命的國際公證人(Notary Public),其認證資格及簽章在新加坡法律學會備案留檔。
最後,新加坡法律學會成員包括最高法院的律師和法律事務主任委任的人士。學會的成員包括法官,律師,公司律師和當地法律和學校的教職員工。新加坡公證人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涉及一般民事類、財產類、商事類),確認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經國際公證人核實無誤,提供公證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