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國會三讀通過破產、重組與解散(修正)法案,除非案件涉及公共利益,否則未來所有破產程序將由律師或會計師等受託人處理,不再依賴官方受託人。這除了能進一步善用公共資源,也支持處理破產業務的專業領域。不過涉及公共利益的個案,還是可能由法定受託人處理。

新加坡文化、社區及青年部長兼律政部第二部長唐振輝說,破產往往涉及追討債務的債權人,或者不堪重負而尋求幫助的欠債人。「由私人信託人管理的破產機制,旨在減少私人債務追討所動用的公共資源,同時確保新加坡的破產案繼續得到有序管理。」
截至2021年底,私人信託人(private trustee)處理的破產案件約占四成,其餘六成由官方受託人(official assignee)承擔。官方受託人是公務員,也是法庭人員,私人信託人則可以是律師或公共會計師等。
唐振輝也表示,如果破產案涉及公共利益,例如濫用公款、欠下政府債務等,官方受託人可酌情判斷是否接受委託。「官方受託人會考慮公共利益相對於其他考慮因素,是否有足夠的分量,然後才決定是否同意受委。」

日後,官方受託人將承擔更多監管工作,以確保私人信託人有能力並且依法處理破產事宜。他們也會繼續承擔調查和提控等職權。
唐振輝說道:「法定受託人日後只會在破產程序涉及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才擔任受託人。通常這類情況包括涉及公款的個案,例如公共資金遭濫用或是拖欠政府的債務。」將破產個案交由私人受託人處理,能在追討私人債務的過程中減少使用公共資源,法定受託人則可著重在監管方面的工作。新加坡目前有183家私人企業可處理破產程序,當中三分之一已在承辦這類業務。美國和加拿大已經在採用這類機制處理每一宗破產個案。
另外政府規定判入窮籍的人士在收取1萬新幣以上的款項時需要向對方申報破產狀況。此外在疫情推出並協助微型和小企業結束營業的簡化版債務重組和清盤程序,也將延長兩年到2026年初才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