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高等法院近日明確,專業董事若僅為外國客戶提供"掛名"服務而未履行監督職責,將構成刑事犯罪。
新加坡高等法院近期對一起涉及職業董事未履行監督職責的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推翻此前罰款決定,改判涉案人員監禁,並發布新的量刑指南,明確此類違法行為將推定適用監禁刑罰。此案被視為新加坡加強公司治理、打擊跨境金融犯罪的重要標誌。
01案件核心:掛名董事縱容詐騙資金流轉
涉案人鄭女士(41歲,新加坡永久居民)為特許會計師,其通過名下公司為外國客戶提供「掛名董事」服務,協助384家新加坡公司註冊並開設銀行帳戶,每家公司收取1,000至1,400美元年費。2019年,鄭女士還在中國深圳設立了分公司,進一步拓展業務。
然而,鄭女士並未對這些公司的運營進行任何監督。2020年,大量海外詐騙資金通過其註冊的公司銀行帳戶轉移。其中,一家名為Ocean Wave Shela的公司,其銀行帳戶接收了一筆64630美元的詐騙款項,並將資金轉入中國銀行帳戶。鄭佳因此被控未能盡到合理勤勉義務。

此外,鄭女士還被控協助另一名董事Er Beng Hwa未盡到合理勤勉義務。Er Beng Hwa註冊為一家名為瑞奇貿易的公司董事兼秘書,該公司銀行帳戶被用於接收和轉移詐騙收益,金額高達218萬美元和237120美元。鄭佳對兩項指控均表示認罪。
鄭女士因兩項「未盡合理勤勉義務」罪名認罪,原審被判罰款8,500新元及5年董事資格禁令。檢方上訴後,高等法院改判其10個月監禁,維持資格禁令;Er Beng Hwa則被罰款4,000新元並禁任董事3年。
高等法院確立新量刑框架:監禁為基準刑罰

由首席大法官Sundaresh Menon領導的三法官小組指出,職業董事以商業模式系統性規避監督責任的行為「嚴重破壞新加坡金融體系誠信」。
此類案件須推定監禁刑罰,被告需舉證為何不應入獄。法院制定三層次量刑區間:
1至3個加重因素(如涉案金額低、短期犯罪):最高4個月監禁;
4至5個因素(如持續違規、多帳戶涉案):5至8個月監禁;
6個以上因素(如大規模犯罪、造成重大損失):9個月至1年監禁。
法院認定鄭女士案符合第二及第三區間,最終合併判處10個月監禁。
此判決釋放明確信號:新加坡將嚴懲利用本地公司架構為犯罪提供便利的行為。法律界人士指出,新框架將直接影響職業董事行業,要求其履行實質監督義務,否則面臨刑事風險。
法院的判決還表明,職業董事不能僅僅通過提供註冊服務來獲利,而不對公司的運營進行必要的監督。這一案件也提醒了外國客戶在選擇新加坡註冊公司時,必須謹慎選擇可靠的本地董事,以避免涉及非法資金轉移等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