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訊)涉裸駕傷人夫案,情夫之前不認罪稱怕人夫,但法官不買帳,指他若害怕就不會和人妻在車內裸露,2人也從未嘗試其他方法就直接開車離開,導致趴在引擎蓋上的人夫摔倒,因此判處他罪名成立。
由於控辯雙方都需要時間準備判刑陳詞,案展4月6日下判。
被告謝旭佘(51歲)涉嫌在2024年6月29日凌晨2時13分左右,在盛港康埔樺虹第278座多層泊車場魯莽開車,導致在他轎車引擎蓋上的男子吳永盛摔倒在地,臉部、手部、膝蓋及胸口多處擦傷。

被告謝旭佘早前出庭。(檔案照)
庭上早前揭露,當時被告和吳永盛妻子外遇,2人裸露車內,被吳永盛撞見。
被告不承認魯莽開車導致他人受傷罪名,案件因此進行審訊。
《新明日報》報導,法官昨早做出裁決時說,被告稱事發當下開車離開是正當防衛,也指害怕吳永盛,所以才會做出這樣舉動。
但法官指當時被告的車門上鎖,沒有吳永盛闖入風險,被告和情婦也都有手機在身邊,他們大可撥電求助。另外,車子停放在組屋區,被告也可鳴笛,但他什麼求助的方式都沒嘗試,就選擇在吳永盛仍在引擎蓋上時把車開走。
被告解釋,他因和吳永盛過往交流,導致他對吳永盛心生畏懼,但法官指沒有證據證 明這一點。
另外,從被告呈交的視頻中可聽見,被告冷靜地反駁吳永盛,還說對方沒有幫助妻子。 在獲悉吳永盛知道兩人婚外情後,被告仍毫無畏懼地和對方妻子繼續外遇,甚至和女方在吳永盛住家附近裸身親熱。
法官認為,這種種表現都顯見被告根本不害怕吳永盛,因此判處他罪名成立。(人名音譯)
根據被告提交聊天記錄,2023年6月到2024年3月之間,吳永盛共發了5條信息給他, 但均為口頭上的對話,並沒有動手。
被告的回覆也顯示他狀態冷靜,並沒有害怕,甚至還有點侮辱對方的成分。
法官也說,吳永盛雖說要追蹤被告的住處,但始終沒有出現在他住家附近。
另外,被告早前在審訊中稱這是一起不幸事故,他從未想過會陷入這種局面。
被告供證時說,整起事情就是個不幸的事故。
「根據我的品格和性格,我不是一個喜歡對質或故意傷害別人的人。」
被告稱,以往他儘量都避開跟吳永盛有任何交集,無奈對方卻不斷埋伏他。
被控裸露認罪
被告在被判罪成後,針對另一項在公共場所裸露控狀認罪。
案情揭露,2024年6月28日晚上7時到8時之間,被告與情婦見面吃晚餐,直到隔天午夜1時許才開車把她送回家。抵達目地後,情婦沒有下車,被告於是把車子停在事發多層泊車場二樓,兩人脫了一身衣物後,在車裡做出親密舉動。
午夜2時10分左右,吳永盛看見兩人,走向車子後發現他們全裸在車內,被告坐在駕駛座,妻子坐在前乘客座。吳永盛隨之爬上汽車引擎蓋。
仍全裸的被告見狀啟動車子,把車子開出泊車場,導致吳永盛摔倒在地,臉部、手腳和胸口都有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