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名年齡介於32至63歲的駕駛員,因涉嫌駕駛須安裝車速限制器的重型車輛超速,將於2025年11月25日在法庭被控。這些超速行為發生在2025年7月至9月期間,涉事車輛當時的速度均超過了法定限速。
2025年7月13日,一名38歲男子駕駛一輛巴士,在武吉知馬路快速公路上朝泛島快速公路方向行駛,車速達74公里/小時,超過該車輛60公里/小時的限速。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條結合第63(1)條被控超速。
2025年7月28日,一名57歲男子駕駛一輛水泥攪拌車,在泛島快速公路上朝樟宜機場方向行駛,車速為53公里/小時,超過該車輛40公里/小時的限速。該司機將依相同法令條款被控超速。
2025年8月30日,一名32歲男子駕駛一輛水泥攪拌車,在謝瑞斯大道朝東海岸公園大道方向行駛,車速達54公里/小時,超過該車輛40公里/小時的限速。該司機將依相同法令條款被控超速。
2025年8月31日,一名35歲男子駕駛一輛自卸卡車,在東海岸上段樟宜路上朝四美路方向行駛,車速達74公里/小時,超過該車輛60公里/小時的限速。該司機將依相同法令條款被控超速。
2025年9月1日,一名63歲男子駕駛一輛牽引車,在亞當路上朝費爾路方向行駛,車速達65公里/小時,超過該車輛50公里/小時的限速。該司機將依相同法令條款被控超速。
2025年9月5日,一名51歲男子駕駛一輛水泥攪拌車,在謝瑞斯大道朝東海岸公園大道方向行駛,車速為55公里/小時,超過該車輛40公里/小時的限速。該司機將依相同法令條款被控超速。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條,超速罪可被處以最高1000元罰款、最長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若為第二次或屢次定罪,罰款可高達2000元,監禁最長可達六個月,或兩者並罰。違法者還可能被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
超速仍是導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當駕駛員超速行駛時,不僅自身面臨風險,一旦發生事故,更會大幅增加自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遭受嚴重傷害甚至死亡的可能性。駕駛員應嚴格遵守道路及車輛限速,確保自身與他人安全。
交通警察提醒所有重型車輛車主,根據現行法規,最大總重量(MLW)超過12,000公斤的重型車輛必須安裝正常運作的車速限制器。若發現此類車輛超速,將須接受檢查,以確認其車速限制器是否正常運作。若未能配合檢查,即屬觸犯《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7(3)條,可被處以最高1000元罰款、最長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為提升道路安全,交通警察將要求最大總重量介於3,501至12,000公斤的貨車,依附件A所示的期限安裝車速限制器。這些裝置將確保貨車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小時。自2026年1月1日起,警方將嚴格執法,對未依法定期限安裝車速限制器的貨車車主採取檢控行動。未合規的貨車將禁止上路行駛,也無法續繳路稅。鑒於期限日益臨近,各公司及貨車車主應立即安排安裝。獲授權的代理機構名單,可於新加坡警察部隊官網查閱(https://www.police.gov.sg/Knowledge-Hub/Traffic/Traffic-Matters/Speed-LimiterAuthorised-Agents)。
附件A
新限速器規定生效日期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11月24日 下午6時1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