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信託經過多年不斷發展,在法律完善和行業規範方面已經十分成熟。
新加坡信託受新加坡受託人法案管轄,該法案要求受託人遵守高標準的行為和專業精神。法律部管理「受託人法」。新加坡還頒布了信託公司法「TCA」,規範其信託服務公司。信託公司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許可和監管,該公司要求在運營控制,財務報告以及這些公司雇用的受託人專業人員的誠信和經驗方面達到最高標準。MAS 對信託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審查,以確保其遵守有關信託和受託人的法律和法規。

一、新加坡信託的福利
新加坡信託基金可以利用這些好處:
1.完全對外:外國人可以通過其他國家的資產創造信託,使外國人受益。
2.沒有稅收:合格的外國信託基金不繳納任何稅款。但是,美國居民和居住在對全球收入徵稅的國家的居民必須向政府披露所有收入。
3.隱私:信託不向政府註冊。100 年度壽命,信託可以存在 100 年。
4.定居者的控制:信託可以結構化,以便財產授予人保持對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控制,而不會危及信託的有效性保護,委託人可以指定保護人以保護受益人的權利。
5.資產保護:沒有強制執行其他國家的強迫繼承法。
6.遺產規劃:委託人的繼承人及其繼承人可享受 100 年的福利。英語,作為前英國殖民地,新加坡的第二官方語言是英語。我們昨天文章提到的稅收、移民計劃都是信託擁有的福利。
二、信託的主要類型
新加坡允許創建不同類型的信託,例如:
慈善信託 ; 家庭信託 :富裕的個人可以建立家庭信託,作為資產保護和遺產規劃平台,最長可達 100 年後代。
集體投資信託 :任何信託,如商業信託或單位信託和全球房地產投資信託,在一個保護傘下累積大量投資;
法定信託 :創建這些信託是為了遵守特定法律,例如保險信託基金的保險信託,以及特定類型的保險產品(如火災,健康,汽車,生活和醫療事故)下的受益人;
外國信託 :此類信託只有外國人和未居住在新加坡的調解人和受益人持有新加坡境外的資產。這些信託對其收入和資產分配給其受益人免稅。
三、信託架構組成
1、委託人:定居者可以來自任何國家,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他們必須至少年滿18歲,並且擁有健全的資產,將所有權轉讓給受託人。
2、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居住在任何國家的自然人或法人實體,他們可以獲得信託的利益。委託人也可以是受益人。
3、受託人:新加坡許可和監管可以被任命為受託人的專業受託人服務公司。但是,調解員可以自由指定投資銀行或其他公司或可信賴的顧問。另一個越來越受歡迎的是聘請私人信託公司「PTC」。
4、私人信託公司:私人信託公司「PTC」是一家註冊公司,其唯一目的是擁有和管理委託人的信託。PTC 的董事會可以是委託人的可信賴顧問和/或家庭成員。
以下是使用 PTC 的一些優點:通過擁有指定為受託人的 PTC,Settlors 可以在管理信託資產方面發揮積極作用。這可以保護信託免受法律上的挑戰,因為「假」導致法院命令宣布信任「無效」。由於「PTC」可以免費工作,但受託人的成本很低,儘管建立和管理 PTC 會有成本。PTC可以作為所有人的受託人創建眾多信任。這包括家庭信託,商業信託或單獨的投資信託。根據15(d)部分的信託公司法,PTC 可免除新加坡受託人的許可要求。由於 PTC 僅為一個財產授予人提供信託服務而且不能向公眾徵求業務,因此存在此例外。
5、保護者:Settlors 可以指定一名自然人來監督受託人的行為,就像監督員有權否決受託人的行為一樣。這被稱為保護受益人權利的「保護者」。信託契約可以為保護者提供許多權力,包括增加或替換受託人,補償受託人或增加受益人。
信託公司也可以是家族辦公室,家族辦公室同時承擔了信託公司和保護者的角色,家族辦公室是提供私人財富管理諮詢的顧問型公司,通常由家族自行設立,負責家族資產及其各項投資的日常管理和監督,目的是家族財富的維護與傳承。
組織架構可以採用正規的形式(例如設立一家獨立的公司),也可以採用非正規的形式(例如委託家族企業的現有員工或者聘用獨立顧問代為理)。

關於新加坡的稅我們也有做專門分析,這裡僅做簡單的介紹:
新加坡是一個領土稅收國家,因此只有在新加坡境內獲得的收入才需要繳納公司稅和所得稅。新加坡境內的收入由受託人徵稅。因此,對非居民受益人的分配不徵稅。只有作為受益人的新加坡居民在收到資金或資產時才需要繳納所得稅。外國信託被稱為「合格外國信託」「QFT」。
這種類型的信託有一個委託人和所有受益人,他們是外國人,由持牌信託公司管理。所有收入免稅,包括:
1.來自新加坡境外物業的租金,保費,特許權使用費和收入;
2.從新加坡以外的來源獲得的股息和利息,包括即使在新加坡收到的投資;
3.外國單位信託位於新加坡境外但在新加坡收到的分配;
4.出售任何指定投資所獲得的利潤和收益。
即使自然人的委託人或受益人後來成為新加坡居民或公民,QFT的免稅期仍將保留。這鼓勵外國人在以後選擇成為新加坡的合法居民或公民。
注意:作為美國居民的受益人與其他居住在對全球收入徵稅的國家徵收全球稅收,他們需要向政府報告所有收入。新加坡沒有任何資本利得稅,贈與稅和遺產稅。新加坡信託可以向受益人分配免稅資本。此外,沒有貨幣兌換控制措施允許任何貨幣的資金自由轉移給受益人。
四、信託的功能
資產保護:委託人的破產或破產不能使信託無效。但是,如果證明委託人有意欺騙在信託設立時存在的債權人或將資產轉移給信託,則新加坡法院可以使信託或其任何資產轉移無效。
「受託人法」明確規定,調解人可以保留權力,以控制或管理信託的資產,而不會損害信託的合法性或有效性。
事實上,該法案允許調解人維持資產管理和投資的所有權力,而不會導致信託被宣布無效。許多國家都有「強制繼承」法律,要求其公民的遺產包括某些繼承人(如家庭成員),公民可能不希望將其作為繼承人。
新加坡的「受託人法」包含反強制繼承條款,無視其信託法律的執行情況。這為調解人提供了自由,可以根據其國家的法律規定,指定他們想要的人作為受益人。
房地產規劃:信託可以持續 100 年,為委託人的繼承人及其繼承人提供多代人的福利。從法律上避免所得稅,贈與稅,資本利得稅,遺產稅和遺產稅。
總的來說信託具有資產隔離保護、避免複雜的繼承程序、減少繼承糾紛、防範監護人的道德風險、世代隱形的保障、促使財產平滑傳承、遺產稅合理規劃、家族企業永續傳承、財富合理配置、防止揮霍財產、避免財富消失、信息保密,避免為富所累等無可比擬的優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