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訊)新加坡政府計劃修改法令,闡明死囚上訴失敗後,若想繼續提出各種申請的程序,只有最高法院上訴庭能夠審理這類申請,以及決定可否暫緩行刑。
基於近年來有越來越多死囚選擇在行刑前最後一刻,向新加坡終審法院提出各種毫無理據的申請,企圖拖延正法的時間。
由於這類型的申請越來越頻密,新加坡衛生部兼律政部高級政務次長拉哈尤周一在國會為死囚上訴後的後續申請法案提出一讀,旨在修改相關法令,以闡明死囚上訴失敗後,若想繼續提出各種申請的程序。
新加坡律政部發言人回復媒體詢問時指出,當局注意到有一些死囚在所有上訴途徑都耗盡後,選擇在最後一刻提出申請。
「這次提議的修法將清楚列出後續的申請程序,以及如果申請不符合程序,法庭有權決定是否批准申請。」
近期備受議論的案件之一是馬來西亞運毒死囚納加恩德蘭的案件。據此前報道,納加恩德蘭過去10多年來,在上訴正式被法院駁回後,前後提出多達7次申請,試圖推遲被正法的結局。
原定2021年11月10日被正法的納加恩德蘭在正法前兩天,代表律師拉維緊急提出司法檢討申請,同日遭駁回後,隔天又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今年3月,終審法院駁回上訴,以大法官為首的五司嚴厲斥責納加恩德蘭和律師濫用司法程序。
納加恩德蘭經於今年4月正法。
新加坡律政部和內政部周一聯合發文告介紹新法案內容,新法案列明,只有最高法院上訴庭能夠審理這類申請,以及決定可否暫緩行刑。
死囚在上訴案結束後,若要繼續提出申請,須先取得上訴庭同意。上訴庭可以由一名法官在無須開庭聆訊的情況下,使用司法權力自行決定。死囚必須解釋提出申請的原因,以及為何沒有在更早的時候申請。
法案規定,上訴庭在決定是否批準時,應考慮4個因素,即申請中附上的資料是否無法在早前的庭審時提呈,即使經過合理的努力也做不到;死囚和代表律師是否在拿到資料後延遲申請及拖延的原因;相關文件是否已經提交;以及相關申請成功的可能性。
上述法案一旦在國會通過並生效,死囚在生效當天或之後,如果在提交與死刑案相關的申請中、或在提交的其他申請(如申請離婚)中濫用司法程序,刻意延後處決,上訴庭不會批准申請;若能提出新證據,則另當別論。
死囚在取得上訴庭同意後,須在指定時間內完成申請,並由上訴庭的3名或更多法官審理。
同時,上訴庭能夠自行裁決,或聆訊主控官或總檢察長的申請後,決定死囚或其律師是否在相關申請或在其他申請時通過濫用司法程序,企圖延遲行刑。
新法案也列明,只有在三種情況下,死囚得以暫緩死刑;即總統下達暫緩令、上訴庭批准暫緩行刑,或者是死囚按照新法令的程序向上訴庭申請暫緩死刑,並已通知新加坡監獄署。
新加坡律政部發言人指出,最高法院司法權法令、刑事訴訟法,以及驗屍官法令,都將隨這項新法案做出相應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