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慈善理事會修訂慈善團體與公益機構監管準則,新加坡本地慈善團體和公益機構的董事會成員任期不得連續超過十年,以鼓勵董事會持續更新團隊。
從2024年起,新加坡本地公益機構及大型慈善團體的董事任期不可超過10年。超過10年,若要延長任期須在會員大會通過。慈善機構也應將環境、社會與治理(ESG)的理念納入作業方式。慈善機構的分類級別也會從目前的四個等級簡化為兩個,納入第二等級須接受更嚴格監管。修訂後的準則可提升慈善領域的監管水平,並讓新加坡人更有信心捐助和支持慈善事業。修訂後的準則會從2024年1月1日起生效,但慈善機構只須在各自新財政年開始後落實準則內容。
根據新準則,公益機構及大型慈善團體的董事任期不可超過10年。如果公益或慈善機構認為有必要延長某位董事任期超過10年,須在舉辦董事選舉的會員大會上通過。
現有準則沒有設任期頂限,如果慈善機構認為有必要延長某位董事任期超過10年,須在年度報告中說明原因。新準則生效後,這項決定須在舉辦董事選舉的會員大會上通過。這是新加坡自2007年推出準則以來,首次為董事任期設限,這是為了鼓勵慈善機構儘早規劃好接班事務。

慈善機構等級簡化為兩類
另外,目前,現有的監管準則根據慈善和公益機構的規模,劃分為四個等級。而新準則將等級簡化為兩大類,即第一和第二等級。 第一等級包括年收入總額介於5萬新元至1000萬新元的中小型非公益機構慈善團體。
所有具公益機構(IPC)資格的慈善團體,以及年收入總額1000萬新元或以上的非公益資格大型慈善機構,則會納入第二等級,接受更嚴格監管。

九項大監管原則會簡化為六項
現有準則的九項大監管原則會簡化為六項,並附帶相關說明與指導方針,協助公益與慈善機構更好地確保運作事務符合原則要求。新準則也提出有關環境、社會與治理(ESG)的監管要求,鼓勵慈善機構展開更環保和可持續的活動,也要與利益相關者保持良好關係,並達到較高的治理標準。
修訂後的準則以六大原則為基礎,為慈善團體和公益機構提供更明確的指導方針。這六大原則是:團體和機構應履行使命和實現目標;擁有有效的董事會和管理層;行事負責、公平、正直;管理良好,為未來做好規劃;負責任且具透明度;同公眾積極溝通,建立信心。

改用積分制評估 慈善機構是否合規
理事會接下來評估慈善機構是否合規時會改用積分制。此外,只符合部分要求的慈善機構,以後也能在填寫合規清單時選擇新增的「部分合規」選項。
慈善機構目前只能選擇「合規」或「不合規」。不合規者會被扣分,這可能影響他們申請公益機構的資格。
改用積分制後,每符合一項要求就獲得兩分,不完全符合則獲一分。理事會指出,有關部門評估公益機構的申請時,會積極考慮那些獲得至少61分並及時提交財務和合規文件的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