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華仁被控的第165節條文跟貪污罪有何差別?律師來解釋

前交通部長易華仁。(圖:CNA/Gaya Chandramohan)

易華仁面對的27項控狀有24項指他觸犯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也就是公務員不得接收貴重物品或禮物的罪名。這項罪名和貪污罪名有何差別?律師指出,第165節條文立案門檻較低,沒有利益交換也算觸法。
涉嫌貪污被調查的前交通部長易華仁昨天(18日)面對的控狀,只有兩項是貪污控狀,其他大多都是第165節條文。
本地資深律師藍國慶和正氣律師事務所創辦人蕭錦耀都告訴《8視界新聞網》,據他們所了解,我國沒有出現過涉及第165節條文的案件,這類案件實屬罕見。
圖萊辛甘律師事務所(Eugene Thuraisingam LLP)合伙人徐敬彥也告訴新傳媒英文新聞網CNA,本地法律電子資訊庫LawNet上找不到跟第165節條文相關的案例或判例。
律政兼內政部長尚穆根曾在2022年表示,政府會檢討是否將刑事法典第161節條文至第165節條文的罪名重新歸類到《防止貪污法令》。
第165條文跟貪污有什麼不同?
藍國慶指出,根據《防止貪污法令》,要立案就必須證明受賄者在獲取利益後,向賄賂他的人提供好處,而在第165條文下,只要公務員收取貴重物品又沒有申報,就能夠立案提控。
「可能控方一般上會以一種較合理的檢控方式,以最貼切的控狀來提控。另一方面,本地政府部門人員在和有利益衝突的人交涉時,都會特別小心,收取禮物時也會申報,因此出現類似的情況並不多。」
蕭錦耀也說,公職人員入職時必須簽署一份文件,指明他們不得收取利益而不申報,因此本地出現類似問題的情況相當罕見。
「這個第165節條文實際上等同於公務員受賄,但並沒有確切地給予對方利益。」
他指出,要在貪污罪名下提控,就需要證明行賄者的動作是有條件地行賄;第165節條文則是沒有條件的,不一定要牽扯到任何交易。
「從控方的角度而言,當一起案件有一點行賄的成分,又無法斷定是某個交易,可能就會選擇一個舉證方面較容易的條文。」
刑罰有何不同?
蕭錦耀指出,第165節條文的最高刑罰也比較低。
被告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監禁長達兩年,或兩者兼施。
若是貪污罪行,一旦罪成則可被罰款高達10萬元、監禁長達七年,或兩者兼施。
不過,蕭錦耀指出,當一名被告面對多項控狀時,即使最高刑罰並不特別顯著,加起來的刑罰還是可能不會太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