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關係判定標準
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企業與其他企業具有關聯關係是指:
(1)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另一方;
(2)一方直接或間接被另一方控制;
(3)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控制。

投資者控制被投資方是指,享有或有權利獲得被投資方可變回報,並有能力通過其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該可變回報。
構成控制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享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2)參與被投資方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的權利及風險;
(3)能夠運用其對被投資方的權力以影響其回報金額。 權力來源於權利,權利包括直接權利。
投資方如果僅享有保護性權利不屬於控制被投資方。 同時在評估投資者是否控制被投資方時,投資者具有決策權是關鍵因素。

新加坡所得稅法規定,如果雙方是關聯方,並且在其商業或金融關係 中,雙方訂立的條款不同於非關聯方的情況,那麼,如果沒有這些條款, 其中一方可能會產生利潤,但由於這些條款的存在導致雙方未產生利潤, 則根據本法的規定,新加坡稅務局可對該部分利潤徵稅。
關聯交易基本類型
關聯交易包括以下常見類型:
(1)商品的銷售和採購;
(2)服務收入和費用;
(3)特許權使用費及許可費收入及費用;
(4)利息收入和費用;
(5)年末貸款餘額和非貿易往來金額。


關聯申報管理
2016 年11月3日,新加坡稅務局對新加坡納稅人提出新的要求,明確 從2018納稅年度起,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必須完成關聯交易申報表。若納稅 人納稅年度的關聯交易總金額超過 1,500 萬新元(1,030萬美元),該納稅 人必須在提交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申報表 C)時提交關聯交易申報表(在相 關納稅年度的11月30日前提交)。


根據關聯交易申報要求,關聯交易申報表必須包含以下 信息:
(1)最終控股公司的名字和地址
(2)以下類別關聯交易的金額:
1 商品的銷售和採購;
2 服務收入和費用;
3 特許權使用費及許可費收入及費用;
4 利息收入和費用;
5 不屬於上述類別的其他收入和費用;
6 年末貸款餘額和非貿易往來金額。
(3)與境外前五名關聯方的交易(基於購銷活動的總價值)

關聯交易申報表是申報表 C 的一部分,如未申報或未正確提交申報表 C, 新加坡稅務局可對上述行為處以未繳納稅款的 100%至 400%的罰金,甚至可能處以監禁和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