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合早報》記者輾轉聯繫到一名「獵人」,一番溝通後,「獵人」開出每周150元的價格,稱可按周或按月支付租借戶頭的費用。
動一動手指就能賺快錢?犯罪團伙看準人們的貪婪之心,以誘人報酬來「租借」銀行戶頭。受訪律師提醒,切勿提供個人帳戶資料,以免將自己的銀行戶頭淪為非法轉帳工具,不慎觸法當了幫凶。
日前一個名為「SG - FREEMARKET」的Telegram群組頻發廣告,要以租借的方式,徵求大華銀行、渣打銀行,以及星展和儲蓄銀行的網銀戶頭。
為具體了解交易及協商過程,《聯合早報》記者輾轉聯繫到其中一名「獵人」,並通過簡訊與他交談。
「獵人」首先要求記者報價,幾次對談無果後,他聲稱自己經營一家賭場,借用網銀戶頭僅供客戶玩紙牌遊戲。
記者追問會否遭警察逮捕,對方聲稱「只做熟人生意」,保證不會有事,叫記者不必擔心。
一番溝通後,「獵人」隨即開出每周150元的價格,稱可按周或按月付「租金」。若長期合作,數額還可以再增加,程序簡單,只需提供個人帳戶姓名、密碼和自動提款卡的密碼即可。
記者沒打算繼續聊下去,「獵人」沒得手,又嘗試說服幾次,之後就放棄,沒有緊追。
針對這個情況,Dentons瑞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耀軍律師受訪時說,任何人都不應該將個人銀行戶頭借給他人,或接收來歷不明的款項,否則可能因涉及協助非法洗錢活動而被控,銀行戶頭也可能遭凍結。「個人銀行帳戶本來就應該只能個人使用。」
林耀軍補充道,具體刑罰視嫌犯被提控的罪行而定。例如,把銀行戶頭、提款卡等借給阿窿,將被視為協助非法放貸,初犯罪成可被判最長四年監禁,罰款3萬元至30萬元不等,以及最多六下鞭刑。
借出的銀行戶頭若涉及洗錢,例如用作轉移詐騙金額,根據轉移贓款牴觸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罪成可被判最長10年監禁,以及最高50萬元罰款。
律師:公開徵求網銀戶頭觸犯欺騙條文可判坐牢罰款
資深律師藍國慶指出,在通訊平台或網絡上徵求網銀戶頭,觸犯了刑事法第415節的欺騙條文。若罪名成立,將被判坐牢、罰款、或兩者兼施。
判刑的輕重根據嫌犯涉案的程度、涉及的金額和是否從中受益等因素而異。
觸愛社區服務資深輔導員黎鳳玲說,騙子看準的是人們「以小博大」的心理,涉世未深的年輕人尤其容易上鉤。
「現代社會物質需求越來越高,年輕人吃喝玩樂的種類五花八門,又不想花時間精力尋求合法賺錢方法。這種一眼就看得到的甜頭,很快就促使他們一步步掉進深坑。」
警方文告透露,商業事務局聯合七大警署於3月展開兩周的執法行動,共有457名嫌犯被指參與至少1500起各類詐騙案或充當錢騾受查,涉及金額逾1150萬元。
落網者中,年紀最小僅13歲,有越來越年輕的趨勢。
警方提醒公眾,不要將個人的銀行帳戶借給他人使用,以避免不慎捲入騙案,成為騙子的同夥。
這些信息若被他人利用來犯罪,信息的提供者也得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