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聲稱戶頭收到的50萬餘元是協助顧客投資房產的資金,一名公司董事實際上利用公司和自己的銀行戶頭幫犯罪分子洗黑錢,並將部分贓款花在個人開銷上。
為了逃避罪責,他也偽造合約,試圖妨礙商業事務局的調查。
被告賈邁勒汗(56歲)面對16項控狀,包括接收和轉移賊贓、偽造文件和妨礙司法公正等。他早前承認其中八項控狀,餘項交由法官下判時一併考慮後,昨天(3月30日)被判坐牢27個月。
根據案情,被告案發時是兩家公司的董事兼股東,也是公司唯一授權的簽署人。
被告在2015年因涉嫌幫人洗黑錢而被商業事務局調查時,當局曾提醒他不要協助接收贓款,但他卻未聽勸,持續幫助犯罪分子做事。
他後來聲稱結識一名外國人和一名馬來男子,兩人有意在本地投資數百萬元的房產,因此要求被告和其公司幫忙處理相關事宜。
儘管被告對房地產不熟悉,也與兩人素未謀面,但他仍同意幫忙接收「投資金」。實際上,這些「投資金」是商業電郵騙案所得的騙款。
犯罪分子以改號欺詐(spoofing)的伎倆,發出以假亂真的電郵誘使受害者上當。
其中一個受害者是一家越南公司,後者當時收到一封誤以為是供應商發來的電郵,因此按指示把錢轉到一個指定的銀行戶頭,殊不知這個戶頭其實屬於被告的公司。
另一個受害者則是一家本地公司,犯罪分子當時發出欺詐電郵給銀行,讓後者按指示批准從該公司戶頭轉帳兩筆錢到被告的戶頭。
調查顯示,被告在2016年至2017年,用公司戶頭和自己的戶頭接收超過50萬元騙款。
庭上揭露,警方接獲受害者通報後,迅速凍結被告和公司的戶頭。不過,在這之前,被告已花了部分贓款來還債,也將錢轉移出國。
被告後來為了逃避罪責,將兩份偽造的文件交給商業事務局,謊稱上述兩個受害者與他的公司達成「合法」的投資協議,企圖妨礙當局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