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把手機遺留車上 私召車司機占為己有被罰2000元

示意圖。(圖:TODAY)
乘客把手機遺留在Grab私召車上,司機沒有物歸原主,而是占為己有,結果被罰款2000元。
新傳媒英文新聞網CNA報道,61歲的被告Kah Koong Chong承認一項不誠實挪用財物的控狀,昨天(20日)被判刑。
庭上揭露,22歲的女受害者是一名商業顧問,今年9月1日凌晨1點左右通過Grab叫車。
被告從美年徑商場接載受害人,凌晨1點20分左右抵達目的地,讓她下車,之後在杜尼安路的一間商場接了另一名乘客。
乘客在前往裕廊西途中,在后座發現了受害者的手機,並交給了被告。
但是,被告沒有物歸原主,而是把價值1469元的iPhone手機占為己有。
受害者在兩天過後向警方報案,警方追查到被告就是罪魁禍首。
受害者的手機沒有被尋獲,但被告向受害者做出了全額賠償。
根據Grab的行為準則,若乘客遺落物品,司機「必須通知Grab,並盡一切努力,將物品歸還或是交給Grab」。
不誠實挪用財物的最高刑罰是監禁長達兩年、罰款,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