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故母親先後立下兩份遺囑,一份與父親共同立下的相互遺囑把35%遺產留給幼子,另一份遺囑卻只分給幼子一塊錢,35萬餘元遺產由其中兩個女兒平分。內容迥異的遺囑引發子女們對簿公堂,高庭法官最終判幼子勝訴,裁定相互遺囑有效。
《聯合早報》報道,根據本周五(20日)所發出的高庭判詞,發生「雙遺囑」糾紛的家族有兩個兒子和三個女兒,父母親先後在2004年與2019年逝世,判詞沒有揭露當事人的真實姓名。
判詞指出,當事人的父母親是在2001年上律師樓立下相互遺囑(mutual will)。所謂相互遺囑,指的是一對夫妻或兩人立了內容大致上相同的遺囑後,無法單方面更改內容;換言之,其中一人一旦過世,遺囑內容無法更改或撤銷,必須繼續生效。兩人所留下的資產總值約35萬6344新元(下同·約111萬令吉),以一個組屋單位為主。
兩年後,母親被診斷患上乳癌,所幸治療見效,癌症進入緩解期。不過,父親卻在2004年因患上肺炎而逝世,享年71歲。當時孩子們並沒有為遺囑的事情鬧意見。
不過,母親的癌症在2017年左右復發;同一期間,定期帶母親複診的大女兒也陪同母親找律師另立遺囑。母親最終在2019年病逝,享年82歲。
子女們在母親逝世後,為了遺產分配的事情陷入分歧。根據相互遺囑,雙親協議好把35%的遺產留給幼子,另有一份35%遺產留給一名孫子,3個女兒則各分得10%。其他手足認為,雙親向來最疼愛幼子。
然而,母親在2017年所立的遺囑,卻把所有遺產留給大女兒和小女兒,其餘3名子女則只各得一元。幼子於是入稟法院,要求裁定執行父母親的相互遺囑,而兩個女兒提出反訴,堅稱母親的另一份遺囑才是有效的。
法官:相互遺囑證人說辭可信
訴方在審訊期間傳召當年為雙親立遺囑,以及當見證人的律師與秘書供證。由於時間已久遠,兩名證人無法清楚記得細節,但他們異口同聲表示,當時按照一貫程序辦事,包括在立遺囑之前,向客戶清楚解釋和翻譯遺囑的內容。
朱漢德法官認為,兩名證人的說辭可信,同時有醫生證明書說明父母親在立遺囑的時候具備心智能力;儘管當時幼子也在雙親立遺囑的現場,但沒有任何證據指向雙親受到幼子或他人的影響。
整體而言,法官認為相互遺囑的執行過程沒有不妥,因此裁定它有效,母親的另一份遺囑則被撤銷。
相互遺囑,指的是一對夫妻或兩人立了內容大致上相同的遺囑後,無法單方面更改內容;換言之,其中一人一旦過世,遺囑內容無法更改或撤銷,必須繼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