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融科技領袖被香港證監會禁業,曾計劃在新上市

2022年06月05日   •   9234次閱讀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計劃對香港投行家蔡志堅禁業兩年。蔡志堅不服並上訴覆核,目前該案尚待審理,禁令暫未生效。

蔡志堅是香港精品投行尚乘集團的董事長,此次禁令事關他早年在投行瑞銀香港辦公室工作時的潛在違規行為,尚乘亦有牽涉。若蔡志堅勝訴,他將免受監管紀律制裁。 (圖:蔡志堅個人微博)

尚乘近年快速崛起,蔡志堅也與香港、內地以及海外政、商各界往來頻密。他一度高調活躍,但也頗具爭議,2019年曾在香港被深陷財困的內地民營金融集團中民投追債,更被指控金融詐騙。他此後行蹤趨於低調,一改以往親身出面的習慣,都以遠程視頻方式參與各項活動。

有知情人士對財新稱,蔡志堅疑似為躲債而離開香港,暫避風頭。法律文件顯示,他曾申報自己於2022年3月和4月時身處新加坡,並感染新冠肺炎。

2022年4月29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下稱審裁處)發布了一份裁決書,披露了監管部門對蔡志堅的執法計劃。審裁處是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的法定覆核組織,由法官出任主席,負責確保香港證監會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做出公平合理的監管決定。

(圖源:微博/城市追擊傳媒)

根據裁決書和審裁處的公示,香港證監會在2020年12月16日向蔡志堅發出一份擬定紀律行動通知,並於2021年4月16日收到他的書面反駁回復。2022年1月14日,香港證監會正式對其發出禁止重投業界兩年的紀律處罰令。

2022年2月4日,蔡志堅就禁令向審裁處提出覆核申請,並於2022年3月9日及4月20日進行了覆核初步會議。此案的正式審理聆訊將於2022年12月12日至12月16日進行。

蔡志堅現年43歲,擁有加拿大滑鐵盧大學會計學學士學位。畢業後的他回流中國,在2001年至2005年間任職於普華永道香港和北京辦事處。此後他先轉投花旗銀行,後又重返普華永道任香港企業融資部總監,接著加盟瑞銀成為投行家。此後他又一度掛職中民投,同時掌舵尚乘,直至今日仍為尚乘的董事長兼執行長(CEO)。

隱瞞身份與利益衝突 蔡志堅曾於瑞銀工作約五年半,位至董事總經理。他曾持有香港證監會頒發的1、4、6號受監管活動從業牌照,即證券交易、就證券提供意見(即發表研究報告)、和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即企業融資)的牌照。瑞銀亦曾任命他為香港辦公室企業融資業務的負責人員(RO)。2016年2月,蔡志堅攜多名瑞銀員工轉投尚乘。

尚乘由香港首富李嘉誠旗下的長江和記集團和澳大利亞聯邦銀行,於2003年共同創辦,起初只是一家為購房者提供按揭貸款的財務公司。2014年,尚乘引入新股東摩根史坦利亞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MSPE),李氏家族逐漸淡出尚乘,不參與其日常管理營運。

2015年,尚乘獲得由中民投和私人投資公司瓴睿資本(LR Capital)組成的聯合財團入股,並開始由個人財務公司轉型為投資銀行,一邊參與上市公司股票和債券承銷,一邊開展自營股票投資業務,不少業務涉及內地。

(圖源:鳳凰網)

香港證監會調查的案件之一,就涉及尚乘在2015年的這次引資。裁決書披露,該項交易於2015年5月開始,由MSPE出售部分尚乘股份,瑞銀是賣方的財務顧問,內部代號為「前沿計劃」(Project 『Frontier』)。交易於當年6月19日達成協議,並於同年10月完成。瑞銀當時委任蔡志堅為該項目的保薦人(Project Sponsor),以及負責維護瑞銀與領睿資本之間關係的投行家。

香港證監會發現,蔡志堅參與到了領睿資本及其相關公司的業務中,指導了領睿資本金融(LR Capital Financial)在「前沿計劃」中的決策,而MSPE並不知情。此舉超出了一名典型關係維護投行家的職責範圍,並導致蔡志堅產生了與瑞銀及其客戶的潛在利益衝突,而他未就此潛在衝突向瑞銀申報。

香港證監會調查的另一宗案件,涉及內地太陽能矽材料生產商新特能源( 01799.HK )在港股的首次公開募股上市(IPO)。該項目於2014年9月啟動,在瑞銀內部代號為「綠洲計劃」(Project 『Oasis』),瑞銀集團及其子公司出任新特能源IPO的聯席保薦人、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簿記管理人和聯席牽頭經辦人。

該項目同樣涉及領睿資本。領睿的子公司領睿中國增長有限公司(LR Capital China Growth Company Limited)和中民投的海外子公司中民國際(CM International),是新特能源IPO前一輪的投資者,而領睿資本的另一關聯公司領睿資本一帶一路投資有限公司(LRC Belt and Road Investments Limited),是新特能源IPO的基石投資者。

在這宗項目中,蔡志堅是瑞銀的參與團隊成員,領睿資本是蔡志堅的交易對手方。但香港證監會發現,本該代表瑞銀的蔡志堅卻把其他IPO前投資者參投新特能源的信息,透露給了身為交易對手的領睿資本,並對其提供幫助。

彭博社曾引述消息人士和相關身份文件稱,蔡志堅的父親蔡國基在領睿資本中擁有利益,其母Chan Mei Ching亦持有領睿資本一帶一路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權。香港證券法規並未禁止投行人士參與和自己親屬有關的交易,但此舉可能會違反投行內部合規。尚乘曾回應財新和彭博稱,有關報道不準確,缺乏依據。

涉違基本誠信義務 基於對這兩宗交易的調查結果,香港證監會認為蔡志堅違反了香港證券期貨持牌人操守準則以及註冊金融分析師(CFA)操守準則的相關規定,決定禁止其重投業界兩年,並做出四項處罰,包括: 禁止他申請牌照或進行註冊登記;禁止他成為持牌機構的負責人員(RO);禁止他繼續以香港《銀行業條例》下規定的註冊機構「主管人員」身份行事,或申請以此身份行事;禁止註冊機構像聘用從事受監管活動人士時所作的那樣,將他的姓名登記到特區政府法定的備存紀錄冊中。

裁決書亦披露了蔡志堅對有關紀律制裁的反對意見。蔡志堅質疑香港證監會有關處罰的恰當性,認為香港證監會的調查結果有錯,並指該會的決定是基於一份由瑞銀集團指示國際律師事務所Davis Polk, Wardwell所進行的調查報告,這樣依賴報告的行為並不能被允許。

蔡志堅亦認為,尚乘的股份買賣與新特能源的上市前投資,都屬於私人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並不符合香港證券法規中關於「證券」的定義,不屬於受監管活動,因此香港證監會對自己的行為沒有司法管轄權。

香港證監會向審裁處反駁稱,該會的處罰並非基於律所的調查報告,而是基於有關證據形成的獨立觀點。就司法管轄權的爭議,香港證監會認為蔡志堅在成為持牌人士時,就等於已經接受了香港證監會的管轄,該會在決定有關人士是否適合成為合法持牌從業人士時,不僅會考慮其進行的受監管行為,在此範圍之外的行為也會考慮,而蔡志堅違反了最基本的誠信義務(fiduciary duties)。

就這份裁決書及其中有關案情,香港證監會和瑞銀均不予置評。截至發稿,財新未能直接聯繫到蔡志堅置評,亦未收到尚乘集團的回應。 擬禁旁聽及報道遭拒 由於香港證監會的這份紀律處罰決定正處於上訴覆核階段,按照常規,監管機構並不會主動披露有關案情。此次案情的提前披露,是由於蔡志堅在上訴時提出了兩項額外申請。

蔡志堅曾向審裁處申請,對此案的所有聆訊進行閉門審理,即不允許外人旁聽,並申請禁止發表或披露審裁處所收到的任何案件材料。這種閉門審理的要求並不罕見,但除了例如強姦案等一些特殊案件外,普通案件未必能獲准閉門審理。

若蔡志堅的申請獲批,案情將不會在審理未完階段就公諸於眾。審裁處最終駁回了蔡志堅閉門審理與禁止發表信息的申請,並就此駁回決定單獨發布了裁決書,有關案情才被曝光。

在閉門審理的申請中,蔡志堅稱自己身兼多職,包括出任上市公司的高管、董事以及在一系列公眾機構和慈善組織任職,這導致香港與國際上許多人都認識他,媒體對他和他家人的關注度也有所提升。

蔡志堅稱,若在審理中披露他的身份,會導致媒體去回溯那些針對他家人的「沒有根據的指控和影射」,並會對他造成實質性且不可修復的成見與傷害;若律所Davis Polk, Wardwell涉及對他嚴重指控的調查報告,在審理時被報道刊發,也會對他造成實質性的傷害與成見。

蔡志堅的代理律師亦稱,律所調查報告中所涉及的另外兩名瑞銀員工,有可能在上訴審理階段作為證人出席,並會接受香港證監會的交叉質證,這也可能會導致作為第三方人士的他們受到傷害與成見。

審理蔡志堅兩項額外申請的法官,為審裁處四名主席之一,現任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的倫明高(Michael Lunn)。他在裁決中稱,在目前案件未進行審理的情況下,擔心第三方人士可能受到傷害,完全是蔡志堅方面的猜測,即使他們接受質詢,也會由審裁處監督照章進行。倫明高亦引述歷史案件判詞稱,即使公開聆訊可能會傷害到證人,這種做法也可以被容忍,因為這是贏得公眾信心和尊重最好的方法。

就可能對蔡志堅本人造成的傷害,倫明高稱,申請人必須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來證明,基於「正義的利益」(interests of justice),案件不能進行公開操作,而蔡志堅的代理律師也認同該舉證責任在其自身。

倫明高稱,任何對公開司法程序的限制,都代表著要在一些重要的利益、權力與自由中做出妥協,必須充分考慮各方情況,但因訴訟引致曝光,並由此引起的尷尬與不便、經濟損失,和對職業聲譽的潛在傷害,都不足以構成限制公開程序的辯護理由。

香港證監會亦稱,蔡志堅如果真的擔心自己會因曝光而遭受成見傷害,程度嚴重到必須要因此進行閉門聆訊,那他就應該在其上訴申請中,陳述自己對於遭受這些傷害「真正的顧慮」是什麼,但他並未這樣做。

代表蔡志堅的兩名律師分別為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和大律師鄧皓明。陳政龍是香港近年的新晉資深大律師,擅長刑辯,處理過多宗商業犯罪與貪污案,曾代表香港證監會起訴過內幕交易人士,也代表過上訴人反駁香港證監會的處罰,各有勝負。他也是香港大律師公會副主席。

鄧皓明師從頗具爭議的香港資深大律師清洪,後者曾在多起與香港廉政公署的訴訟中勝訴,並曾幫助一些被政府與監管部門控罪的被告擺脫罪名,被坊間稱為「廉署剋星」和「金牙大狀」。

代表香港證監會的兩名律師分別為資深大律師李律仁和大律師梁晉豪。李律仁早年曾任香港證監會企業融資部總監,並曾供職該會的監察委員會,他現任香港特區政府金融智庫——香港金融發展局主席,近年來亦曾代表香港證監會參與過多起金融證券訴訟案。梁晉豪早年任見習律師時曾師從李律仁。

近年深陷爭議 蔡志堅是否違規及是否會被禁業,目前尚無定論,若他勝訴,將免於處罰。香港證監會過往亦有過在上訴審裁中敗北的案件。

而在這份裁決書的兩項調查中都被提及的領睿資本,則與蔡志堅和尚乘關係密切。領睿資本自稱是一間加拿大的家族辦公室,其主要控股實體是一家離岸註冊的開曼公司。領睿資本是尚乘集團的控股股東,與尚乘存在深度的資金關聯,並曾通過尚乘,頻頻在香港資本市場活動。

據財新不完全統計,2015年至2020年期間,瓴睿資本先後以基石投資者或一般機構投資者身份,參與了青島銀行( 03866.HK )、天津銀行( 01578.HK )、中國物流資產控股( 01589.HK )、光大證券H股( 06178.HK )和廣發證券H股( 01776.HK )的港股上市。尚乘在這些項目中都是聯席帳簿管理人,即負責向市場推售公司股票的承銷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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