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資產管理行業牌照——基金管理(二)

2023年05月18日   •   3762次閱讀

上一篇我們介紹了新加坡基金管理牌照的基礎知識,今天我們接著講一講基金管理牌照的申請要求~

LFMC

LFMC指的是已經取得CMS牌照的基金管理公司。LFMC包括Retail LFMC(零售型LFMC)和A/I LFMC(合格投資者型LFMC),Retail LFMC能夠向任何類型的投資者提供基金管理服務,A/I LFMC只能對合格投資者提供基金管理服務,但對合格投資者的數量沒有限制。

Retail LFMC

申請條件

1.對申請人的要求

①公司作為在新加坡註冊的實體;

②至少有2名具有5年以上相關從業經驗的董事,其中1人為CEO(至少10年以上相關從業經驗),另一人為執行董事(必須為新加坡居民,全職負責公司的日常運營);

③至少3名新加坡本地全職且具有5年以上相關從業經驗的員工;

④至少3名新加坡居民代表在公司中從事投資管理配置、研究與諮詢、業務開發與營銷或客戶服務等關鍵職能;

註:上述對董事、代表和相關專業人士的三項要求並不相互排斥,因為同樣的兩個人(散戶3人)只要具備必要的經驗和素質,就可以同時滿足這三項要求。

2.對投資人和管理資產的要求

Retail LFMC可以服務於所有類別的投資者(包括散戶),隨之也對資產風險管理和合規要求最為嚴格,MAS 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必須持有一部分額外的資本緩衝,對於向所有投資者提供集體投資計劃服務的,這一規模不得低於100萬新幣;對於向任何投資者提供非集體投資計劃服務的則為 50 萬新幣。

3.基於風險的資本管理

財務資源至少是運營風險需求的120%。

4.最低程度的合規安排

在新加坡應有獨立和專門的合規部門,由具備資格且能獨立於其他部門的員工來進行管理。

5.風險管理架構

必須符合《風險管理實務指引》所訂的原則,並至少涵蓋:

①管理、獨立和勝任風險管理職能;

②識別和度量與客戶資產相關的風險;

③及時監測和報告管理風險;

④記錄風險管理政策,程序和報告。

6.審計要求

①季度報告(未審計,14日內提交);

②年度報告(經審計,5個月內提交)。

7.專業責任保險

強制性。

8.責任書

如適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可能會要求從許可基金管理公司的母公司採購此類信函。

9.信息披露

確保向客戶披露足夠的其管理的資產或帳戶,至少應包括投資策略、估值政策、槓桿、託管人、信託人、行政管理人、審計師、關閉帳戶的條件等。

10.反洗錢要求

遵守反洗錢要求,以識別、評估、解決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

11.通知/申請許可

對於特定交易及自身情況變更(如任命新董事/CEO),需要通知MAS或申請許可。

A/I LFMC

申請條件

1.申請的基本要求

①公司作為在新加坡註冊的實體;

②註冊資本金不低於25萬新幣;

③具有5年以上相關從業經驗的CEO和執行董事,其中執行董事需要為新加坡居民,全職負責公司的日常運營;

④至少2名新加坡本地全職且具有5年以上相關從業經驗的員工;

⑤至少2名新加坡居民代表。

註:上述對董事、代表和相關專業人士的三項要求並不相互排斥,因為同樣的兩個人(散戶3人)只要具備必要的經驗和素質,就可以同時滿足這三項要求。

2.對投資人和管理資產的要求

A/I LFMC公司只能服務合格投資者,但對投資者數量和最大管理資產規模沒有限制。如果總資產管理金額規模達到10億新幣則需要在新加坡設立獨立且專門的合規部門。

3.風險的資本管理

財務資源至少是運營風險需求的120%。

4.最低程度的合規安排

當資產管理(AUM)少於10億新幣或A/I LFMCs 僅僅進行研究和諮詢時,採用與RFMC相同的標準;當AUM在10億新幣或以上A/I LFMCs與Retail LFMCs 的標準相同。

5.風險管理架構

必須符合《風險管理實務指引》所訂的原則,並至少涵蓋:

①管理、獨立和勝任風險管理職能;

②識別和度量與客戶資產相關的風險;

③及時監測和報告管理;

④記錄風險管理政策,程序和報告。

6.審計要求

①季度報告(未審計,14日內提交);

②年度報告(經審計,5個月內提交)。

7.專業責任保險

非強制。

8.責任書

如適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可能會要求從許可基金管理公司的母公司採購此類信函。

9.信息披露

確保向客戶披露足夠的其管理的資產或帳戶,至少應包括投資策略、估值政策、槓桿、託管人、信託人、行政管理人、審計師、關閉帳戶的條件等。

10.反洗錢要求

遵守反洗錢要求,以識別、評估、解決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

11.通知/申請許可

對於特定交易及自身情況變更(如任命新董事/CEO),需要通知MAS或申請許可。

VCFM

申請條件

新加坡金融管理部門於2017年10月出台了相對輕監管的「創投管理人」(Venture Capital Fund Manager,VCFM)監管體系,以促進新加坡早期創投行業的發展。

合格的VCFM作為新加坡政府登記的資產管理人,不再要求VCFM管理人的董事及代表具備至少5年資產管理的相關工作經驗,具有申請流程便捷、無基準資本與管理資產規模要求、運營和合規成本相對可控的優勢,同時VCFM無需遵守於關於基金資產第三方獨立估值、內部合規職能、內部審計等若干硬性義務,一般只需遵守下列持續性合規要求:

1.VCFM僅可管理滿足下述條件的創投基金:

①將至少80%認繳出資(不包括基金層面的費用)投向成立不超過10年的非上市企業直接發行的證券;

②可將不超過20%認繳出資(不包括基金層面的費用)用於投資不符合上述①項要求的其他非上市企業(如該企業已成立超過10年,或通過在二級市場收購其他投資人進行投資等);

③該基金不得持續供開放認購,且投資人無權贖回;

④投資人為合格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

2.設立地

需要在新加坡設立的實體,且在新加坡擁有實體辦公場所。

3.關鍵雇員

①董事:至少有2名董事,其中至少1名董事需要在新加坡定居;

②專業人士:至少有2名專業人士;以及

③代表:至少有2名代表;

滿足條件的同一自然人可同時擔任上述①②和③中的董事、專業人士及代表。

4.報告

①通過Corporate Electronic Lodgment (「CEL」 )在線系統向新加坡政府提交年度報告;

②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後14日內向新加坡政府提交變更通知。

5.適當性

向MAS表明其股東、董事、代表人和雇員均具有適當的專業資質。

6.風險管理制度

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系統,滿足獨立性、合格性、風險識別和測量以及實時監控和保險風險等原則。

7.內部審計

提供合適的內部審計,與其從事的業務規模、特徵和複雜程度相符合。

8.獨立的年度審計

滿足年度審計要求。

9.反洗錢制度

遵守關於可疑交易報告以及反洗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