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有精神病遭兩警不法逮捕 男子獲賠2萬元

示意圖(圖:istock)
一名因被指精神不正常,而被不合法逮捕和扣押不足一天的男子,獲判2萬元賠償。
這名48歲男子Mah Kiat Seng起訴兩名逮捕他的警員,部分指控獲判勝訴;男子聲稱兩名警察濫權,並起訴代表新加坡警方的總檢察長。
據新傳媒英文新聞網CNA 報道,男子數年來提出的法律訴訟都被駁回,但高等法院周四(19日)發出的書面裁決指出 ,警員羅斯利(Mohamed Rosli)當時逮捕男子是因他對他存有偏見,而不是因為他真的認為該男子是一個精神失常的危險人物。
高庭法官菲立·惹耶勒南(Philip Jeyaretnam)在判決書中指出,該名警員雖是出於惡意逮捕被告,但男子無法證明自己受到毆打。法院也對男子的醫療報告表示「關注」,認為該報告似乎是為了證明逮捕的正當性而被修飾了。
事發經過
2017年7月,一名女子從新達城報警,稱一名華族男子摸了她兒子的頭。警員羅斯利和他的搭檔被派往現場,同這名婦女進行問話。兩名警察隨後在附近找到男子,並對他進行了訊問。警員羅斯利得出結論,男子精神錯亂,恐對自己或他人構成危險,便以精神健康法令對他上銬將他逮捕。
男子先是被帶到中央分局的拘留所,並在當晚10點左右被關押在牢房內,後來才被轉移到心理衛生學院接受醫生觀察和評估。醫生在觀察一段時間後,得出結論男子並沒有精神障礙,不應該繼續拘留他,男子於隔天晚上7點左右離開心理衛生學院。
男子辯稱,根據精神健康法,警察無權逮捕他。他說,警員並沒有履行職責,沒有立即讓醫生診斷。他聲稱在被警方拘留期間遭到毆打,並遭受身體和精神創傷。男子也稱自己的包和手機因警員疏忽而損壞,並稱警方讓他繼續待在心理衛生學院,並阻止相關人員讓他出院。
法官解釋,由於警員無須接受與精神科相關的醫療培訓,他們只須憑一般人應有的認知做出判斷即可。不過,如果警員是在惡意或不謹慎的情況下展開逮捕,那他就不受法律保護,並且可以面對民事或刑事訴訟。
法官:警員無實據證明男子對他人構成威脅
法官還指出,警員羅斯利聲稱男子往塑料袋裡吐痰的說法並沒有被隨身攜帶的攝像鏡頭拍攝下來,也沒有發現任何裝有唾液的塑料袋。另一方面,羅斯利也撤回之前說男子有「喃喃自語」的說法。法官表示,一個心智完全健全的人在接受警方訊問時,很可能會表現出激動、辯解或前後矛盾。
法官表示,男子的行為雖然古怪,但並沒有達到精神失常而威脅他人的程度。他認為,警員自知無權僅因男子揪人頭髮這件事將他逮捕,但對男子在訊問過程中表現出來的不尊重感到不滿,從而促使他謊稱男子自言自語並往塑料袋裡吐口水。
男子最終被判獲得2萬元賠償;警方在答覆CNA詢問時表示還未決定下一步行動,並表示會和總檢察署對判決進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