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牙國際法院。(圖:路透社/Eva Plevier)
我國認為,在過去排放更多溫室氣體的已開發國家應該在對抗氣候變化的工作上,負起更大的責任。
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巴黎協定》,各國必須為氣候變化造成的影響承擔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
新加坡國際法大使陳惠菁代表我國在海牙國際法院,針對這個課題進行陳詞時說,各國對這點存在爭議,有的認為歷史責任並非決定各國責任輕重的依據;有的則認為相關公約和協定已不將歷史責任納入考量。
不過,我國不同意這些看法。陳惠菁表示,我國認為,歷史責任仍是區分各國責任的因素;而公約中明確提到:不論是歷史上或當前,全球溫室氣體排放主要來自已開發國家;《巴黎協議》也將區別責任納入其中。
此外,儘管我國已採取措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但由於面積小、缺乏強風、近地熱資源、主要河流等自然條件,我國在替代能源方面處於劣勢,因此我國實現脫碳目標的能力將取決於技術的成熟度和有效的國際合作。
有鑒於此,我國尋求國際法院為現有的相關國際法提供關鍵指導,並為各國的氣候行動提供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