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嫌五年內十次非禮兩名年幼女兒,57歲男子被控上國家法庭。
為保護受害者,法官諭令媒體不得報道任何會泄露受害者身份的資料,包括被告的名字和案發地點。
被告面對10項控狀,分別為五項非禮未滿14歲者、四項對未成年者做出猥褻行為,以及一項侮辱女性尊嚴的罪名。
控狀顯示,被告涉嫌從2011年開始向兩名親生女兒伸出狼爪,除了對她們上下其手,被告也被指曾趁其中一名女兒在廁所換衣服時無故闖入。
另外,2011年至2013年間,被告涉嫌四次與女兒們一同沖涼,並藉機觸摸她們的私處。
2萬元保釋 6月10日過堂
庭上透露,被告和女兒們仍住在一起。法官允許被告以2萬元保釋,但提醒他在調查期間不得與女兒們接觸和溝通。案展下個月10日過堂。
根據刑事法典354(2)條文,非禮未滿14歲者若罪成,被告將面對長達五年監禁,罰款或鞭刑,或任何組合的刑罰。
刑事法典509條文則指出,侮辱女性尊嚴罪一旦罪成,可判坐牢最長一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至於對未成年者做出猥褻行為的罪行,初犯者在兒童與青少年法令7(a)條文下可被判罰款最高1萬元,或監禁最長五年,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