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亞太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的新加坡是「海上絲綢之路」沿線的重要國家,對於「一帶一路」戰略有重要意義。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新加坡一直被公認為東南亞國家中智慧財產權制度發展最為完善的國家,正致力於打造亞太地區的智慧財產權中心。
近年來,中國企業或個人在新加坡的專利申請量逐年增長。據新加坡知識產權署(IPOS)的統計,2017年中國企業和個人在新加坡的專利申請量達到了508件,僅次於美國和日本(不計新加坡本國申請人)。
新加坡《專利法》只涉及發明專利,沒有實用新型,對於外觀設計也是另設專門法進行保護的。新加坡《專利法》首次制定於1994年,並於1995年生效,分別於2002年、2005年進行了修訂,2014年2月14日《專利(修正)法》正式生效。《專利(修正)法》及其細則對原有專利申請程序進行了重大修改,取消了原有的「自我評價制度」,引入了判定可專利性的積極的審查授權制度。
新加坡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有以下三種方式:
(方式一)Local Search and Examination (獨立檢索+獨立審查)
在這種方式下,新加坡知識產權署獨立進行檢索和審查,類似於其它國家的一般實質審查方式。由於新加坡的實審分為檢索和審查兩個階段,申請人可以同時請求新加坡知識產權署進行檢索和審查,也可以先請求檢索、再請求審查。
(方式二)Local Examination based on a foreign Search Report(參考檢索+獨立審查)
如果該新加坡申請具有相應的外國申請或者該申請是PCT申請進入新加坡國家階段申請,且已收到檢索結果,申請人可以請求新加坡知識產權署根據相應外國申請的檢索報告或國際檢索報告(ISR)進行實質審查,並繳納實審費用。也就是說,在這種方式下,新加坡知識產權署參考外國檢索報告或國際檢索報告(不再獨立檢索),但在審查階段仍然進行獨立審查。
(方式三)Local Supplementary Examination with reliance on a foreign Search and Examination Report(參考檢索+補充審查)
如果該新加坡申請具有相應的外國申請或者該申請是PCT申請進入新加坡國家階段,並且相應的外國申請有比較好的審查結果(例如授權)或相應的PCT申請具有較好評價的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IPRP),則可以採用這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申請人需要提供相應外國申請最終的檢索及審查結果或相應PCT申請的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並在必要時對該新加坡申請進行主動修改以使其與相應的外國申請或PCT申請一致。在這種方式下,新加坡知識產權署不再進行新穎性、創造性方面的檢索和審查,一般僅進行補充的形式審查就可授權。
「相應的外國申請」是指與該新加坡申請相關(同族)的美國、英國、歐洲(英語提交)、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英語提交)、日本或者韓國專利申請。
在了解了新加坡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程序之後,申請人完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選擇哪一種方式來啟動其專利申請在新加坡的實質審查。例如,申請人在決定具體審查方式時可以綜合考慮審查周期長短、費用高低、授權可能性高低等多種因素。一般而言,方式三的審查周期最短、費用最低,而方式一的審查周期最長、費用最高。
根據筆者的經驗,在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提出了正面意見(即認可了該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或相應外國申請已授權的情況下,建議申請人採用方式三,其優勢在於一方面無須提交單獨的檢索和/或審查請求書,節約費用;另一方面面加快了審查程序並且有利於該專利申請在新加坡的快速授權。當然,如果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提出了負面意見或相應外國申請沒有好的審查結果,則申請人需要考慮前兩種方式(方式一和方式二)來啟動其專利申請在新加坡的實質審查。另外,根據筆者的經驗,即使是選擇審查周期最長的方式一,相比於其它國家(例如美國、歐洲、日本等),新加坡專利的審查周期仍然是較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