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離婚有兩個步驟
首先是解除婚姻關係,

這一步必須有足夠的證據,只說性格不合是不可以的,然後由家庭事務法院給臨時判。
第二步是附屬事項處理 包括配偶贍養費、子女撫養權等。夫妻二者必須就附屬事項達成一致,或臨時判決三月之後方可申請最終離婚判定。
離婚需要的條件
配偶中一方須符合以下條件,在新加坡有固定居住點,或是常住居民在離婚訴訟提起前居住三年以上,雙方需結婚三年以上,除非遭到極端困難或不可接受的極端虐待!若夫妻其中一方有以下罪行,那麼離婚滿足證據。
1. 通姦(21世紀了,還有這個罪)
被告犯有通姦罪,原告認為與被告同居是不能容忍的
2. 不合理的行為
被告的行為方式使原告不能合理地期望與被告生活在一起
3. 遺棄
被告遺棄原告至少2年
4. 分居
雙方已分居至少4年(如被告人同意離婚,則為3年)除此之外,有其他事項覺得非離不可的,也可交由法庭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