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普法 違約 遇到合同違約該怎麼辦

2020年08月30日   •   2萬次閱讀

什麼是「違約」?

假定存在有效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則在締約一方(「違約方」)在沒有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未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即發生違反合同的情況。

違約有幾種形式:

未按期履行;

不履行(即當違約方拒絕履行他承諾的行為時);

未有效履行(即違約方未實現承諾的目標或最終狀態);

做了條款約定不能做的行為;

阻礙對方履行合同。

並非每項不履行都構成「違反合同」。對於未能履行構成「違反合同」的行為,必須滿足其他兩個條件:

1.違約方必須未履行合同義務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合同義務都記錄在合同中,這被稱為明示條款。在確定是否違反合同之前,必須首先知道明示條款要求違約方採取或不採取的行動。通過合同解釋,法院確定了當事方打算使用的明確術語的含義。確定明確術語的含義後,便可以根據現有證據確定是否存在未履行義務的問題。

除明示條款外,合同義務還有其他三種來源:法規(例如《商品銷售法》)廣泛的貿易慣例和法院隱含條款。法院隱含條款是指法院默認合同中的條款以填補合同中的空白。在合同中隱含一個條款並不容易。一般而言,只有當締約雙方未考慮合同中的空白且該合同對於合同有效而言是必要的時,該條款才可能隱含。

2.違約方沒有未履行義務的任何合法藉口

必須在合同中或法律中規定此類藉口。例如,商品供應合同可能包含價格調整條款,允許供應商在難以獲取商品原材料的情況下對合同價格進行合理調整。基於社會或商業考慮的藉口未達到合法藉口,不能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因此,以商品供應合同示例,另一個買方願意支付更高的價格這一事實,並不是供應商拒絕供應的合法藉口。

違反合同有哪些補救措施?

法律為無辜方提供了四種違反合同的補救措施:

1違反合同的主要補救措施是金錢賠償,在法律上也稱為損害賠償。默認情況下,每一次違反合同的權利均使無辜方有權就因違反合同而引起的無辜方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金。但是,無辜當事方必須採取合理步驟將損失降至最低。

2違反合同可能使無辜方有權終止合同。如果無辜當事方選擇終止合同,則從終止之日起,將解除所有合同義務。與損害賠償不同的是,並非每一個違反合同的行為都賦予無辜一方終止合同的權利。終止權是否可用取決於該術語在法律上的分類方式。

3違反合同可能使無辜方有權來強迫違約方履行其合同義務。但是,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授予特定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如果不履行合同義務,而且賠償是不足以補救,才會授予強制執行的權利。例如,在涉及交付獨特財產(例如土地)的合同中更有可能實現特定的強制執行。

4違反合同可能使無辜方有權使用禁止令來確保違約方兌現其不做某事的承諾。像強制執行令一樣,禁止令僅在特殊情況下才授予,通常情況下,只有損害賠償不足以彌補違反合同的情況下會使用禁止令。

我在哪裡可以解決違反合同的糾紛?

解決合同糾紛的通常途徑:

首選解決爭端的一種方式是私人調解。與訴訟或者仲裁解決方式不同,私人調解本質上沒有對抗性,因為它專注於達成最有利於各方利益的結果。

更正式的爭端解決方式,則可以考慮進行法院訴訟或仲裁中心仲裁。在制定合同時候最理想的是約定爭議解決方式,如果出現爭議則可以直接按照約定方式來處理。

仲裁比較常見於國際貿易爭端以及高額經濟糾紛。本地糾紛一般是根據金額去不同法院立案。

最高法院(High Court)$250000以上;

地方法庭(District Court)管轄的民事案件的索賠額上限是$250000;

推事庭(Magistrates』 Court)管轄的民事案件的索賠額上限是$60000;

小額錢債審裁處(the Small Claims Tribunal)管轄的民事案件的索賠額上限是$20000(也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書面協議增加到$30000)。

對方日常小額糾紛,小額法院是一個相對較快,更便宜且較不正式的解決爭端的機構,其最高索賠額為20,000新幣(或經當事人同意,最高可達30,000新幣)。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當事人不得由律師代表。另外,對於受《僱傭法》約束的員工,人力部是解決僱傭糾紛的另一種可能選擇。

更高金額就往往需要律師代表來處理,比如金額到達25萬新幣高院標準的糾紛,根據案件的簡單和複雜程度,訴訟過程可能會耗費3萬到30萬新幣不等。記住,當事人應該把注意力放在勝訴並對方有償還能力的考慮上,因為勝訴方是可以要求敗訴方支付訴訟成本的(大概75%左右的整體費用,小部分費用不能算作訴訟費用。),而不是放在哪個律師費最便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