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巴旺太陽廣場悍婦辱警一案,控方指出,被告已被定罪,因精神病而犯案,加上已遭還押逾2個月,案件再拖延對被告和公眾無益,基於情況特殊,成功要求法官給予無條件釋放。

被告不願聽勸,對安全大使惡言相對。(檔案照)
《新明日報》日前報道,被告卡蘇麗(40歲)5月7日在三巴旺太陽廣場拒絕戴口罩,向好言相勸的商場職員和保安爆粗口,最終遭警方逮捕,面對六項控狀,包括一項對警員動粗、一項辱罵警員、三項辱罵他人以及一項觸犯冠病19(臨時措施)法令2020的罪名。
她在事後被控上庭,還押期間出庭時卻多次情緒失控,在庭上嘶吼表示要抗辯,經過一波三折,總算露面聆訊,上個月認罪,昨天下判。
控方在庭上指出,被告已認罪並被定罪,基於案件特殊,包括被告因精神病而犯罪,再加上已被還押超過兩個月,繼續拖延此事對被告和公眾都毫無益處,因此要求法官給予無條件獲釋(absolute discharge)。這意味著,被告無需為認下的罪行接受刑罰。
辱罵他人罪成者,可被判最高6個月監禁以及罰款不超過5000元。對公務人員動粗一旦罪成,則可被判高達4年監禁以及罰款。
被告願意去心理衛生學院,盼不再進出監獄。
庭上揭露,控方不建議對被告進行緩刑監視、日間報到令(Day Reporting Order)、或強制性治療,因此無條件釋放後,需接受心理治療。
被告也坦承,心理衛生學院讓她感到安心,她願意前往接受治療,但希望能治好病,否則犯了案都不自知。
她也表示,早前工作時能進行治療,失業後就沒辦法,甚至還流落街頭,所以希望不會再發生這樣的事。
記者今早走訪被告住家時,無人應門,鄰居也表示並未見到被告。
記者:賴凌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