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在簽證中心網站在線填表(適用於開放此功能的簽證中心),填妥後列印並簽名;
請注意:來簽證中心遞交申請時,請務必攜帶填寫列印好的簽證申請表。
(三)合法停留或居留證明(適用於不在國籍國申請簽證者):非新加坡公民須提交在新加坡居留證原件及複印件(Re-entry permit(form 7)、WP、EP、STP、DP或SVP(新申請的有二維條碼的卡需要掃描出二維碼的信息並列印));臨時來新加坡人員應在當事人本國提前辦妥赴華簽證。特殊情況,領事官員將依個案決定是否發給簽證。
(四)原中國護照或原中國簽證(適用於曾有中國國籍,後加入外國國籍者):如您系首次申請中國簽證,須提供原中國護照原件及護照照片資料頁複印件;如您曾獲中國簽證並持新換髮的外國護照申請簽證,須提供原外國護照照片資料頁及曾獲得的中國簽證複印件(如果新護照所記載的姓名與原護照不一致,還須提供有關官方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證明文件)。
如系家庭團聚事由,須提供:
(一)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該邀請函須包含以下內容:
1.被邀請人個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
2.被邀請人訪問信息:來華事由、擬抵達日期、擬居留地點、擬居留期限、與邀請人關係、費用來源等;
3.邀請人信息:邀請人姓名、聯繫電話、地址、邀請人簽字等。
(二)邀請人中國身份證複印件或外國人護照及永久居留證複印
(三)申請人與邀請人之間的家庭成員關係(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證明(結婚證、出生證、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或親屬關係公證書等)原件和複印件。
如系寄養事由,須提供:
(一)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寄養委託公證或經過所在國或中國公證認證的寄養委託書;
(二)委託人的護照原件、複印件及其與被寄養兒童的親屬關係證明(結婚證、出生證、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或親屬關係公證書等);
(三)接受寄養的受託人出具的同意接受寄養函件及身份證複印件。
(四)寄養兒童的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中國公民的,還應提供兒童出生時中國籍父母在境外定居證明的複印件。
溫馨提醒:
持證人入境中國後須在30天內向擬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居留證件。
(一)除非特別要求提供原件的,邀請函可以是傳真件、複印件或列印件。
(二)必要時,領事官員可根據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證明文件或補充材料,或要求申請人接受面談。
(三)領事官員根據申請人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頒發籤證及頒發籤證的入境有效期、入境次數和停留期限。
Q2探親簽證:
(一)護照:自申請之日起有效期6個月以上、有空白簽證頁的護照原件及護照照片資料頁彩色複印件1份。
(二)簽證申請表及照片:填寫完整並簽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證申請表》1份,所附照片要求為:6個月之內、正面、彩色(白色背景)、免冠、小2寸護照照片(48mm×33mm)。如護照上的攜行兒童同行,還須粘貼該兒童照片1張,並在申請時作特別說明,照片規則詳見附件。
您可以在簽證中心網站在線填表(適用於開放此功能的簽證中心),填妥後列印並簽名;請注意:來簽證中心遞交申請時,請務必攜帶填寫列印好的簽證申請表。
(三)合法停留或居留證明(適用於不在國籍國申請簽證者):非新加坡公民須提交在新加坡居留證原件及複印件(Re-entry permit(form 7)、WP、EP、STP、DP或SVP(新申請的有二維條碼的卡需要掃描出二維碼的信息並列印));臨時來新加坡人員應在當事人本國提前辦妥赴華簽證。特殊情況,領事官員將依個案決定是否發給簽證。

(四)原中國護照或原中國簽證(適用於曾有中國國籍,後加入外國國籍者):如您系首次申請中國簽證,須提供原中國護照原件及護照照片資料頁複印件;如您曾獲中國簽證並持新換髮的外國護照申請簽證,須提供原外國護照照片資料頁及曾獲得的中國簽證複印件(如果新護照所記載的姓名與原護照不一致,還須提供有關官方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證明文
辦理簽證費用也可以參考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