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1月起,除了涉及公眾利益的破產案外,新加坡的所有破產事宜將由私人信託人處理。新加坡律政部於10月27日發布公告,宣布自11月1日起,不論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的破產案,均會委派私人信託人(private trustee)負責處理,除非這些案件涉及到公眾利益,將由官方受託人(official assignee)處理。
這一新規定是在今年初通過的《2023年破產、重組與解散(修正)法案》中納入的,旨在確保公共資源得到有效利用,這一變化將適用於11月1日或之後向高庭提出破產申請的案件。

PTIB管理的破產制度 自2016年8月起,只有在特定類型的債權人,如銀行等,申請破產的情況下,才會要求委派私人信託人來處理破產事務。但在新規下,這一要求將擴大到所有債務人和債權人提出的破產案件。
其中,特定類型債權人包括: (i) 機構債權人(即銀行公司、根據《1967年金融公司法》獲得許可的金融公司、根據《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86條授予的資本市場服務許可證持有者,或年銷售額為> 1億美元和> 200名員工); (ii) 機構債權人的子公司; (iii) 兩個或兩個以上機構債權人控制一半以上投票權的公司。

自11月起,任何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的人都必須提名一位持有執照的破產從業者來處理相關事務,並在提出申請前取得該從業者的書面同意。
如果沒有破產從業者或官方受託人的情況,法院將不會發布破產令。

雜項修正案
此外,以下修正案也將於2023年11月1日開始實施,以加強保護與破產者在商業交易中有關的人的權益,並繼續支持PTIB行業:
1.公眾可以支付6新元費用,以查閱未解除破產者提交給受託人的資料,包括其當前就業情況和工作經歷等信息;
2.在所有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提供私人信託人以其他方式確定其報酬的選項,這將為私人信託人提供更多選擇,以降低破產管理的運營成本,同時也有利於債權人。
其中,PTIB可以是: (i) 律師; (ii) 公共會計師; (iii) 特許會計師,並且必須持有司法部破產和公共受託人辦公室頒發的破產從業人員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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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o.gov.sg/bkcyfil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