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董事」因洗錢及違反《公司法》獲刑

2025/07/31   •   810閱
47歲的韓宇飛因協助他人保留無繳稅香煙銷售所得的非法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及《公司法》,於2025年7月31日被判處24個月監禁。他作為『影子董事』操控公司帳戶,並利用前家傭帳戶洗錢,案件揭示了跨境香煙走私背後的複雜資金操作。警方重申對洗錢及失職董事行為絕不姑息,提醒公眾勿參與任何涉嫌協助犯罪得益的安排,共同維護金融安全與法治環境。
/www/orgs.pro/web/images/image/1780/17802216.avif

2025年7月31日,現年47歲的韓宇飛(「」)因犯下以下罪行,被判處24個月監禁:

兩項罪名,涉及參與安排,協助他人保留來自犯罪行為的非法利益,違反當時《防止賄賂條例》附例《反貪污、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充公)條例》(第65A章,2000年修訂版)第44(1)(a)條(「CDSA」);

一項罪名,違反《公司法》(第50章,2006年修訂版)第157(1)條(「公司法」)。

案情背景

2021年7月,新加坡海關(「海關」)展開調查,發現三名嫌犯涉及無繳稅香煙交易。海關隨後將線索轉交商業事務局(「CAD」),指出一家名為「Cross Asia Network Technology Pte Ltd」(「Cross Asia」)的公司,其在大華銀行(「UOB」)的帳戶曾收到總額為53,850新元的現金存款,款項來自無繳稅香煙的銷售。

海關亦向CAD通報,韓某前外籍家庭幫傭名下的一個UOB帳戶及一個郵政儲蓄銀行(POSB)帳戶,曾分別收到20,210新元的現金存款,資金同樣來自無繳稅香煙的銷售。

調查顯示,韓某曾參與兩項獨立安排,協助兩名身份不明人士保留來自無繳稅香煙銷售的非法資金。他明知對方從事犯罪活動,且其安排將協助對方維持對非法所得的控制。

此外,在Cross Asia公司接收上述非法資金期間,韓某實際擔任「影子董事」及主要決策人。他曾指示通過現金支票及資金轉帳方式,轉移其公司在UOB帳戶內的非法所得。同時,韓某亦單獨掌控其前幫傭的銀行帳戶,並利用這些帳戶轉移來自無繳稅香煙銷售的類似資金。

違法後果

洗錢罪

根據《反貪污、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充公)條例》(CDSA),凡協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利益者,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或最高50萬新元罰款,或兩者並罰。

警方提醒公眾,切勿在明知或有合理懷疑對方從事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參與任何協助其保留非法利益的安排。

未盡合理勤勉義務擔任董事

凡違反《公司法》第157(1)條者,即構成犯罪,依同法第157(3)(b)條可被判處最高5,000新元罰款,或最高12個月監禁。

警方對此類犯罪行為持嚴肅立場,絕不姑息。任何人士若對公司的運營缺乏監督或控制,便不應擔任董事。董事若未盡合理勤勉義務,可能讓公司淪為協助保留犯罪所得的工具。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7月31日,下午6時50分

及時獲取本站更新:

設為 Google 偏好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