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7月31日,現年47歲的韓宇飛(「韓」)因犯下以下罪行,被判處24個月監禁:
兩項罪名,涉及參與安排,協助他人保留來自犯罪行為的非法利益,違反當時《防止賄賂條例》附例《反貪污、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充公)條例》(第65A章,2000年修訂版)第44(1)(a)條(「CDSA」);
一項罪名,違反《公司法》(第50章,2006年修訂版)第157(1)條(「公司法」)。
案情背景
2021年7月,新加坡海關(「海關」)展開調查,發現三名嫌犯涉及無繳稅香煙交易。海關隨後將線索轉交商業事務局(「CAD」),指出一家名為「Cross Asia Network Technology Pte Ltd」(「Cross Asia」)的公司,其在大華銀行(「UOB」)的帳戶曾收到總額為53,850新元的現金存款,款項來自無繳稅香煙的銷售。
海關亦向CAD通報,韓某前外籍家庭幫傭名下的一個UOB帳戶及一個郵政儲蓄銀行(POSB)帳戶,曾分別收到20,210新元的現金存款,資金同樣來自無繳稅香煙的銷售。
調查顯示,韓某曾參與兩項獨立安排,協助兩名身份不明人士保留來自無繳稅香煙銷售的非法資金。他明知對方從事犯罪活動,且其安排將協助對方維持對非法所得的控制。
此外,在Cross Asia公司接收上述非法資金期間,韓某實際擔任「影子董事」及主要決策人。他曾指示通過現金支票及資金轉帳方式,轉移其公司在UOB帳戶內的非法所得。同時,韓某亦單獨掌控其前幫傭的銀行帳戶,並利用這些帳戶轉移來自無繳稅香煙銷售的類似資金。
違法後果
洗錢罪
根據《反貪污、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充公)條例》(CDSA),凡協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利益者,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或最高50萬新元罰款,或兩者並罰。
警方提醒公眾,切勿在明知或有合理懷疑對方從事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參與任何協助其保留非法利益的安排。
未盡合理勤勉義務擔任董事
凡違反《公司法》第157(1)條者,即構成犯罪,依同法第157(3)(b)條可被判處最高5,000新元罰款,或最高12個月監禁。
警方對此類犯罪行為持嚴肅立場,絕不姑息。任何人士若對公司的運營缺乏監督或控制,便不應擔任董事。董事若未盡合理勤勉義務,可能讓公司淪為協助保留犯罪所得的工具。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7月31日,下午6時5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