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7月31日,现年47岁的韩宇飞(“韩”)因犯下以下罪行,被判处24个月监禁:
两项罪名,涉及参与安排,协助他人保留来自犯罪行为的非法利益,违反当时《防止贿赂条例》附例《反贪污、毒品贩运及其他严重犯罪(利益充公)条例》(第65A章,2000年修订版)第44(1)(a)条(“CDSA”);
一项罪名,违反《公司法》(第50章,2006年修订版)第157(1)条(“公司法”)。
案情背景
2021年7月,新加坡海关(“海关”)展开调查,发现三名嫌犯涉及无缴税香烟交易。海关随后将线索转交商业事务局(“CAD”),指出一家名为“Cross Asia Network Technology Pte Ltd”(“Cross Asia”)的公司,其在大华银行(“UOB”)的账户曾收到总额为53,850新元的现金存款,款项来自无缴税香烟的销售。
海关亦向CAD通报,韩某前外籍家庭帮佣名下的一个UOB账户及一个邮政储蓄银行(POSB)账户,曾分别收到20,210新元的现金存款,资金同样来自无缴税香烟的销售。
调查显示,韩某曾参与两项独立安排,协助两名身份不明人士保留来自无缴税香烟销售的非法资金。他明知对方从事犯罪活动,且其安排将协助对方维持对非法所得的控制。
此外,在Cross Asia公司接收上述非法资金期间,韩某实际担任“影子董事”及主要决策人。他曾指示通过现金支票及资金转账方式,转移其公司在UOB账户内的非法所得。同时,韩某亦单独掌控其前帮佣的银行账户,并利用这些账户转移来自无缴税香烟销售的类似资金。
违法后果
洗钱罪
根据《反贪污、毒品贩运及其他严重犯罪(利益充公)条例》(CDSA),凡协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利益者,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或最高50万新元罚款,或两者并罚。
警方提醒公众,切勿在明知或有合理怀疑对方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参与任何协助其保留非法利益的安排。
未尽合理勤勉义务担任董事
凡违反《公司法》第157(1)条者,即构成犯罪,依同法第157(3)(b)条可被判处最高5,000新元罚款,或最高12个月监禁。
警方对此类犯罪行为持严肃立场,绝不姑息。任何人士若对公司的运营缺乏监督或控制,便不应担任董事。董事若未尽合理勤勉义务,可能让公司沦为协助保留犯罪所得的工具。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7月31日,下午6时5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