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董事”因洗钱及违反《公司法》获刑

2025/07/31   •   1053阅
47岁的韩宇飞因协助他人保留无缴税香烟销售所得的非法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及《公司法》,于2025年7月31日被判处24个月监禁。他作为‘影子董事’操控公司账户,并利用前家佣账户洗钱,案件揭示了跨境香烟走私背后的复杂资金操作。警方重申对洗钱及失职董事行为绝不姑息,提醒公众勿参与任何涉嫌协助犯罪得益的安排,共同维护金融安全与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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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1日,现年47岁的韩宇飞(“”)因犯下以下罪行,被判处24个月监禁:

两项罪名,涉及参与安排,协助他人保留来自犯罪行为的非法利益,违反当时《防止贿赂条例》附例《反贪污、毒品贩运及其他严重犯罪(利益充公)条例》(第65A章,2000年修订版)第44(1)(a)条(“CDSA”);

一项罪名,违反《公司法》(第50章,2006年修订版)第157(1)条(“公司法”)。

案情背景

2021年7月,新加坡海关(“海关”)展开调查,发现三名嫌犯涉及无缴税香烟交易。海关随后将线索转交商业事务局(“CAD”),指出一家名为“Cross Asia Network Technology Pte Ltd”(“Cross Asia”)的公司,其在大华银行(“UOB”)的账户曾收到总额为53,850新元的现金存款,款项来自无缴税香烟的销售。

海关亦向CAD通报,韩某前外籍家庭帮佣名下的一个UOB账户及一个邮政储蓄银行(POSB)账户,曾分别收到20,210新元的现金存款,资金同样来自无缴税香烟的销售。

调查显示,韩某曾参与两项独立安排,协助两名身份不明人士保留来自无缴税香烟销售的非法资金。他明知对方从事犯罪活动,且其安排将协助对方维持对非法所得的控制。

此外,在Cross Asia公司接收上述非法资金期间,韩某实际担任“影子董事”及主要决策人。他曾指示通过现金支票及资金转账方式,转移其公司在UOB账户内的非法所得。同时,韩某亦单独掌控其前帮佣的银行账户,并利用这些账户转移来自无缴税香烟销售的类似资金。

违法后果

洗钱罪

根据《反贪污、毒品贩运及其他严重犯罪(利益充公)条例》(CDSA),凡协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利益者,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或最高50万新元罚款,或两者并罚。

警方提醒公众,切勿在明知或有合理怀疑对方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参与任何协助其保留非法利益的安排。

未尽合理勤勉义务担任董事

凡违反《公司法》第157(1)条者,即构成犯罪,依同法第157(3)(b)条可被判处最高5,000新元罚款,或最高12个月监禁。

警方对此类犯罪行为持严肃立场,绝不姑息。任何人士若对公司的运营缺乏监督或控制,便不应担任董事。董事若未尽合理勤勉义务,可能让公司沦为协助保留犯罪所得的工具。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7月31日,下午6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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